节后,返城农民工又踏上漫漫打工路,其中不少人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以下四种情形应当格外留意,依法应对。
被反复“试用”
案情:张某是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去年已在这儿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节后,他又来到运输队,要求继续打工。老板同意了,但却说“过去的一篇已经掀了过去。一切从头开始”。去年和老板签合同时合同中已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今年新签的劳动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当然要开试用工资,试用工资不足正常工资的60%。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过去对张已经过了试用,用人单位和张双方已经进行了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已经进行了考核,其就没有必要再考核再试用了。用人单位不应再“试用”老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被“逆向派遣”
案情:农民女工韩某,在某单位做保洁已近5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韩某签了3年劳动合同,节后合同到期。过完节来上班,她被告之,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新成立的派遣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以后她们虽然还在这儿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啥变化,可她们是派遣公司的人了,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突然变成派遣公司的人,她们很不适应,有一种“劳动关系被贩卖”的感觉。
评析: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契约,派遣劳工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它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用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要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动力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是为法律明文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玩“变脸”
案情:农民工老乔在某公司当押运员七八年了,该公司下面有十几个分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年这些分公司都要分分合合,所属员工虽还是干原来的工作,可合同都要一年一签。
评析: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不断设立若干分公司,又不断合并若干分公司。这是目前出现的一种逃避责任的做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被强行调换岗位
案情:赵某在某企业当资料员,风吹不着雨淋不着,虽然工资不高,可工作在室内,觉得很满意。可工作不到一年,春节回来却被告之,岗位调整,下作业队搞测量当放线员。经了解,接替自己工作的是公司一位实权人物的刚高中毕业的孩子。年轻人下基层去一线吃点苦没什么,岗位调整可以重新适应,可眼看自己原来的岗位“被权势抢夺”,她的心里很郁闷,于是找公司讨说法,公司的回答很简单“工作需要”。
评析: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协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应当协商而不协商,单方调岗排除劳动者平等协商权利、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是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必须为“不胜任”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绝不是一句“工作需要”就可以的。
(作者为基层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