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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1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法学专家:因违规户外活动产生的救援费用应自付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翟璐 陈霄桐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01日   03 版)

    1月27日,福建游客陈致在登顶四姑娘山三峰时,被大风刮下山顶。这一天,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四姑娘山支队先后派出了6批救援队伍共计45人参与搜救,直至28日搜救队伍找到陈致的行李和尸体为止。

    陈致进入长坪沟景区游览,并没办理从事户外活动的相关手续,也没在四川省登山协会和四姑娘山景区管理局办理登山许可证,甚至都没有购买景区门票。经调查,自称导游的杨某其实也没有高山协作资格证和向导资格证。两人属于典型的偷登行为。

    这并不是第一起违规登山酿成的惨剧。四川省登山协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偷登已经成为中国登山户外运动的一个顽疾,2001年至今,偷登造成的山难事故已经占到山难事故的85%以上。

    据了解,四姑娘山景区管委会每年因违规户外造成的搜救开支在30万元以上,搜救队出动的花费,少则两三万,多则十几万,包括交通费、食品、人力等方面的投入。

    那么,违规登山的驴友是否需要自付这笔救援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行政法协会副会长刘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不一样,“自付救援费用从法理上来说没有问题,救助属于一种特殊服务,因你而产生的费用由你支付,没什么可抱怨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驴友去了有禁止性公告的地方,其行为后果增加了极大的社会成本,个人埋单是可以成立的,这也是一种利益平衡。政府不得不管因驴友个人不符合规范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最终转化为一种社会成本,要全民为他们埋单。”

    “你去爬山,出了事就要分析这个事谁引起的,怎么引起的,天灾还是人祸还是天灾加人祸。要是天灾加人祸,那么人祸应该在里面承担多大的责任。”刘莘说。驴友们的违规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表示,行政法讲的是公共负担均衡,“如果是你自己的过失,那么让大家替你买单,合理吗?”

    然而,目前我国在规范户外探险活动方面还没有完备的法律规定。

    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实施于2003年,其中罚则部分仅有三条,对“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因为无法对不同程度的违规登山活动区别对待,各省大都是在各自的登山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但救援费用的分担问题鲜有涉及。

    2011年,14人组成的登山爱好者队伍违规进入四姑娘山景区,与外界失去联系12天。为了营救这14名登山者,当地出动上千人耗费近13万余元。最终,他们为四川省山地救援总队志愿者支付了食宿及补贴等3600元。四川省体育局和四川省登山协会给出了处罚1500元的决定,9名驴友人均仅被罚款167元。

    这也是四川省首次对私自进山探险被营救人员开出罚单,依据就是《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规定的第15条规定了4类可以给予处罚的违规行为,罚款的上限为2000元。

    有报道称,中国登山协会正在研究对此类高危户外运动进行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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