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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法律和死刑政策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08日   03 版)

    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二审法院为什么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沈晓鸣:我国刑法第192条、第199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中国青年报:有媒体报道,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了多名官员,希望通过立功争取宽大处理,请问吴英是否存在立功表现?

    沈晓鸣: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中国青年报:二审宣判后,吴英的律师在网上提出,吴英被判处死刑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等因素有关。还有人在网上说,吴英案审理过程中,有十几名东阳市政府干部联名写信,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审判长怎么看?

    沈晓鸣: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本报杭州2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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