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董伟)银行服务也要明码标价。近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称,商业银行应在其网点、网站等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和适用对象,所标示的价格应当相互吻合,真实一致。
《办法》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怎么来的?要经过三个步骤: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制定或调整服务价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总公司)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总公司)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办法》起草人称,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等因素综合决策。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办法》规定,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商业银行要向金融消费者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金融消费者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金融消费者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服务。
同时,商业银行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费者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如果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商业银行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
另外,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2003年,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逐渐地,《暂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为此,三部门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