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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1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注胶虾”有害无害,监管岂能袖手

胡印斌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2月17日   02 版)

    日前,中国网、中广网等图文报道,称“注胶虾”充斥天津水产市场。“注胶虾”迅速成为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话题。记者先后致电多个部门要求采访,要么被告知“不了解情况”,要么称“不归自己管”。而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不知从何下手”。(《新京报》2月16日)

    市场上的“注胶虾”由来已久、大行其道,民众当然忧虑重重。不过,与泛滥的“注胶虾”相比,众多监管部门纷纷规避的姿态却更让人产生深深的忧虑,还有一些不解。职责所在,有关部门以及检测机构为什么还不愿意伸手,竟然纷纷宣称“不归自己管”呢?眼下固然还没有“吃死人”,可难道非得等到“注胶虾”吃死人了,各部门才去“严厉查处”吗?

    报道披露,“注胶虾”并非什么新生事物,正如天津水产市场里的摊贩所说的那样,“这种虾5年前就有了”,“很正常”,“吃不死人的”。然而,摊贩的淡定、习以为常,暴露出来的恰恰是监管的长期缺位。既然“注胶虾”5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为什么却一年年无人理会,直至5年后的今天依然猖獗,依然会成为夺人眼球的新闻?

    监管部门仅仅以一句“不了解情况”来搪塞,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设定,那些口口声声“不归自己管”的部门,至少应该负有监管的“共同责任”。也就是说,市场秩序紊乱,假劣产品横行,监管职能失守,则相关监管部门都不可能置身事外,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试图将自己洗脱干净的做法,不过是卸责的说辞罢了。

    更何况,按照目前分段管理的制度设计,与食品相关的诸如工商、质检、卫生监督、食安办等等部门都应该负有相应区段的监管责任,在其所担负的具体区段内,这些部门至少应该负有完全责任,并不存在“不归自己管”的情形。只要各个部门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切实对民众的食品安全负责,也就不会形成“注胶虾”纵横市场5年多的奇观。

    悲哀的是,这些明眼人一看即知的“注胶虾”,不仅监管部门无人过问,甚至那些权威的检测机构也袖手旁观,对于民众检测的诉求置若罔闻,以种种奇怪的理由拒之门外。这样的失察、失明,已经不是简单的“推卸责任”了,而是一种对于市场乱象的赤裸裸的纵容,亟待对其进行严厉问责。

    “注胶虾”还在市场上叫卖,那些诸如虾子体内的透明物质究竟是何种物质,长期食用对人体有没有伤害……这些都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负责任的说法。市场需要秩序,公众需要真相,监管不能失语。这既是现代社会公众知情权的诉求,也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系,不能随意推诿,听之任之;更不能纠缠于具体的行政权属之争而放过了真正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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