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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1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温州立人集团部分债权人要求县政府等赔偿6864万

本报记者 董碧水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01日   03 版)

    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案的部分债权人2月27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判令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被告对象为泰顺县人民政府和泰顺县公安局,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被列为第三人。温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证实,法院已收到该起诉书,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一申请赔偿金额的债权人即原告共147位,诉请的6864万余元国家赔偿系债权本金汇总,涉及福建寿宁、泰顺县等多地债权人,其中债权数额最高为394万元,最少的债权数额是两万元。

    原告起诉书称,在长达13年中,立人集团的固定收款地点未曾改变,泰顺县政府及泰顺县公安局不但没有制止,一些领导干部也参与集资。在立人集团在崩盘前三四个月,有关部门在已经获悉该集团因无力偿还高额到期本息的消息后,仍允许立人集团继续融资来解决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放任立人集团非法集资13年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两被告支持立人集团‘钓鱼式集资’的行政违法行为;两被告实施的‘企业自救,政府帮扶’解决立人集团债务危机的行政违法行为”等。立人集团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林才红称,此举是因为两被告存在不作为和行政行为违法的行为。“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是公民的权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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