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董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亚于‘第二次土改’。”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谢俊奇最想提的建议就是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夯实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基础。
确权登记真的那么重要吗?谢俊奇解释说,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长期得不到保障。在我国高速的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通过强征、非法占有、兼并等手段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引起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其主要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能没保障,权益不平衡。所以,要保护农民的权益,首先要明晰农村的土地产权。
谢俊奇说:“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权益,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前提,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他还指出,我国早已确定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这就是在明晰产权、用途管制、节约集约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征地制度,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目前虽然方向明确,但在政策上具体操作起来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征地政策,现在已经确定了“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原则,但是征地的范围还是太宽,没有限制在国际上公认的“公共利益”范围;即便是“公共利益”,理解也大不相同。提高补偿标准,到底多高算高,争议也很大。现在出台了“征地区片价”,虽然大幅度提高了标准,但仍和“市场价”相去甚远。
谢俊奇说,国有土地的使用制度是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经营性用地都是通过有形市场(如招拍挂)取得,这是有偿;政策规定,工业用地40年,商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这是有限期;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限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这是有流动。而农村集体土地几乎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不是通过有形市场取得,而是通过与农村集体的契约关系取得。其用地期限,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未作任何规定。同时,其流动也多不合法,很多时候都是内部交易,村支书、村主任说了算。在农村土地的自发流转中,没有任何税收,更谈不上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个人间的“合理分配”。
谢俊奇还强调:“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政策缺失,是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最大障碍。因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法判断土地取得是否合法,不知道确定给谁。所以,研究和出台农村土地使用的一系列政策,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