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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3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两会直播室

刑诉法修改能消除刑讯逼供吗

本报记者 崔丽 实习生 史智峰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13日   T02 版)

    日前,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和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做客由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新浪网联合举办的两会直播间,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辩护权等热点问题与网民交流。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两位嘉宾对此给予高度评价。

    谈起在人民大会堂听取王兆国副委员长作草案说明时,韩德云的一个强烈感受是,刑诉法修改“正当其时”。他说,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进行了修正。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1996年以来,中国发生了很大变化,亟须对刑诉法再次修正。

    作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陈卫东教授全程参与了这次刑诉法修改。他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使得刑诉法内容更加充实、体系更加完备。 

    “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一部法可以像刑诉法与宪法这样有着如此直接、紧密的联系,它是‘实践中的宪法’,也有人把它称为‘宪法的测振仪’。”陈卫东说,“刑诉法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也直接关联到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一系列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有着‘小宪法’之称。”

    两位嘉宾一致认为,此次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刑诉法当中,意义重大,而这作为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要在具体制度设计、程序设计当中,体现和落实这一宪法的原则。

    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指针,此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正确办案,防止错案。

    韩德云说,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不排除在个别地区、个别领域、个别案件上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很多的冤假错案,都是因为证据的不当取得、非法取得,甚至是刑讯逼供取得而形成的。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一系列冤错案的发生,都留下了刑讯逼供的深刻教训。

    “从1979刑诉法实施以来,都有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但在刑诉法条文里,没有规定如何禁止。”陈卫东说,这次刑诉法修改,在中央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将“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吸收入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非法证据为什么要排除?陈卫东说,非法获得的证据,它可能是虚假的。“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公权力追究的时候,是弱势的。将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必然形成错案冤案。它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损害了其人格和尊严,就是对公民人权的侵犯。非法证据排除就是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

    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到底如何认定?“这是个难题,因为刑讯逼供发生在对外封闭的羁押场所,而且刑讯逼供时我们可以想像得到,不会有第三人在场。那么如何证明刑讯逼供的发生?”从推行两个证据的规定实践来看,陈卫东认为,一是看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有伤;另一种是申请调取询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另外还可以由同监舍的人提供证据,询问完了以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遍体鳞伤。

    陈卫东提醒,目前一个新的情况需要注意,过去那种赤裸裸的殴打,现在越来越少了,更多是一种隐性的、不留痕迹的逼供,像不让吃饭,饿着;不让睡觉,熬着;大冬天在外面冻,大热天在外面晒,或者用大灯泡烤。“这样的行为不留痕迹,很难取得证据。这也给刑侦诉讼立法提出了一个课题,我认为这还需要立法进一步解决。” 

    作为一名律师,韩德云从律师辩护权的角度阐释说,“律师界有律师提出来说,在所有的案件当中,给予律师在场权,没有律师在场可以不接受询问,以此作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询问的条件、前提。”韩德云说,这比通过技术性录像录音更具制度性安排。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深度和广度,决定了法制建设整个的水准和阶段。这实际上不是律师的权力,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力,以此矫正公权与私权的失衡。

    刑诉法草案规定不得自证其罪,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了沉默权制度?

    陈卫东说,这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沉默权的精神,但它跟沉默权制度是两个概念。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来源于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就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被采用以暴力、威胁或者强制的手段违背自己的意愿去陈述,而使自己陷入有罪的境地。但它不排除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阐述自己有罪。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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