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这个汽车保有量已经过亿辆,并且每年仍以超过1800万辆的速度快速增长的市场上,对于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却一直缺失,于是,有了“牛拉宝马”,有了“怒砸爱车”,虽然这些过激的行为不能代表大多数消费者,但投诉无门的情况却实实在在存在着。
这些年来,中国青年报汽车周刊一直在呼吁,一个成熟的汽车市场,不在于一年卖了多少车,而在于消费者对车的理解和文明的汽车社会的构建。要构建文明的汽车社会,消费者在购车和用车过程中的安全、安心感不可或缺。这种安全、安心感,不仅仅要求汽车厂家在生产、制造和售后各个环节要尽心尽力、符合标准;还要求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者进行惩处。
然而,这么多年来,我国对于缺陷汽车的召回法规却一直处于空缺状态。2004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拒不召回的企业最高仅罚款3万元,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在中国,企业违规的成本最高只有3万元。但如果选择召回,费用轻易就会超过千万元。不把条例改成法,召回问题就很难有突破。”早在2010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一定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建立对消费者的赔偿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3·15”期间,震惊全国的“锦湖轮胎”事件让更多的人开始拷问:轮胎为何不属于整车召回和“三包”范围之内?汽车维权难问题何时才能真正解决?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今年汽车召回条例或将升级。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个意见稿中,汽车生产经营者拒绝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若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
也就是说,汽车厂家低成本逃避召回的历史一去不复返。值得注意的是,在召回条例即将升级的同时,千呼万唤的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也于近日完成,有望于今年“3·15”期间能够颁布实施。“召回和‘三包’分别解决汽车的共性质量问题和个性质量问题,前者质量问题危害的消费者群体更大,后者的质量问题则可能只是单个消费者受害。”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很多汽车厂家通过隐形召回的方式解决一些产品设计和生产质量问题,如果召回完成升级,今年我国汽车召回的数量将爆发式增长。
据统计,在过去实施召回的8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自主品牌,还鲜有召回案例。资深汽车分析师贾新光认为,新的“召回条例”与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明确规定了可执行“强制性召回”,并且拥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消费者也将对汽车产品召回掌握更多主动权。
与此同时,进口车销售商担责和对轮胎召回的规定也是此次条例令人关注的两个亮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我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承担召回责任。对于轮胎缺陷的召回规定为: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这个规定,杜绝了汽车企业和轮胎生产厂家“互踢皮球”的情况,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当然,要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单单出台一个召回法规还远远不够,还要在全国各地设立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及增加召回的透明度。”贾新光表示,召回和“三包”应该并存,两种制度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完善的监督,为消费者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