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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7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劳务派遣 同工不同酬

有的用人单位通过长期劳务派遣推卸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文凌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4月07日   03 版)

    混乱的劳务派遣用工

    魏其(化名)是铁路系统的一名老员工,已经工作了17年,他的徒弟都当上段长了,但他的身份至今还是一个派遣工,工资较同工者低,“连中秋节单位发月饼都要少一些,心里始终感觉低人一等”。

    “什么叫临时性?长达17年的工作还能算是临时性吗?”魏其一直不能转换的身份让昆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光华心生酸楚,在数月的调研中,他发现,“派遣工里面,既有进城务工的农民,也有城里人,有低学历者,也有高校毕业生,但无论在一个单位工作多久,他们的身份永远是临时工,同工不同酬”。

    杜鹃(化名)是云南某医院的护士,从中职学校毕业时,她们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就被派遣到医院工作。她所在的科室大多是生活无法自理的重病患者,每天,她们要为患者打针、送药、铺床、洗头、擦身子、喂饭,从上班到下班,几乎没有休息时间。杜鹃从来没有抱怨过自己的工作,心里还常常惦记着那些重病的患者。但是偶尔她的心里也会有些不安,她所在的科室,30多位护士里,有15名是派遣工,她们和其他护士干着同样的工作,但是发工资时,“她们有两张银行卡,我们只有一张”。

    杜鹃说,过去她们与劳务派遣公司一年签一次合同,而现在是一次签5年。她不知道这代表着“工作更加稳定”,还是“派遣工的身份更加稳定”?

    “不平等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使得劳务派遣工收入偏低,他们生活得不放心也不开心。”张光华说,劳务派遣工与合同制职工待遇不平等,工资上同岗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数,福利上同单位不同待遇,劳务派遣工享受不到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又买不起房,房子问题成为劳务派遣工的一大心病。

    云南省政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视察组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云南省劳务派遣人员大幅增加,目前总数为80万人左右,大量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集团性的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达到了25%左右,有的甚至高达70%以上。

    “不少企业的劳务派遣工都被安排在生产一线和关键岗位,有的已经连续工作10多年,但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福利奖金等与正式员工差距较大。”调研组的一位成员说,劳务派遣的无序发展,损害了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0%的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劳务派遣工年均收入与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在2~3倍之间。这种情况任其发展,将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激化劳资矛盾,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

    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单位通过长期劳务派遣推卸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摆脱劳动关系的制约,劳务派遣工处于“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普遍缺乏正常、有序的诉求表达渠道,导致劳动争议发生后久拖不决,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劳务派遣工也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一些企业以派遣工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不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企业工会组织,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被堵塞、权益被损害,缺乏基本的话语权,使得劳务派遣工处处感到与“正式工”的差异。

    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混乱现象不仅云南有,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很普遍。资料显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已经达到了2700多万人。

    云南省总工会的一位负责人说,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国外劳务派遣工占整个就业人口的比例很低。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国外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很显然,这是一种非主流的就业方式。但是,劳务派遣工在我国却呈现无序化扩大的趋势,已超越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限制,几乎遍布各行各业,不分工种、岗位,甚至一些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也在大批量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行业类型来看,制造业比例最高,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劳务派遣广泛使用,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用工秩序,使得劳务派遣工普遍缺乏对职业的稳定感和对企业的认同感及归属感,将成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云南省总工会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国企工资总额的限制,以牺牲劳务派遣工利益为代价,把劳务派遣造成的后果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比如2011年1月,云南驰宏锌锗公司200多名农民工集体上访,就是由于企业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此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比较模糊,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法律规章,对于劳务派遣的界定、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定过于原则,为劳务派遣被滥用留下了空间。劳务派遣公司准入条件低,使得一些不具备劳务派遣管理能力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行业。这些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疏于管理,经常发生拖欠工资、少缴社会保险等现象。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在“强资本、弱劳动力”的现实情况下,企业可以用低廉的工资、苛刻的条件使用劳动力,客观上给劳务派遣敞开了方便之门,使得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公司成了“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机器。

    报告同时还指出,在这其中,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查项目还不够全面,不少所谓的劳务派遣机构实际上是劳务中介。人保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没有理顺,使得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失范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得派遣工失去公平就业的机会”。

    为此,云南省总工会建议,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细化劳务派遣的范围,规定准许实行劳务派遣的行业、工种,明确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行业。细化工资福利待遇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明确规定不准逆向派遣劳务工,对于工作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务派遣工,企业必须转为合同工。要明确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经营的职责,严格惩戒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用人单位。

    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劳务派遣公司资质审查制度、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公司退出机制和违规信息披露机制,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同时要强化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意识,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带头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劳务派遣工工会组织建设,发展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加大劳动关系调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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