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而处罚3万元。在李荣寿不服行政处罚并提出诉讼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被安徽省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安徽省高院指令合肥市中院再审后,还是维持原判。日前,当事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中国青年报》4月10日)
有了彭宇案中先入为主导致误判的前车之鉴,面对这种当事人声称“做好事反被误解甚至被处罚”的案例,在还没有完全真相大白之前,的确不宜从臆想的“做好事反受委屈”的道德立场来妄下断言,至少不应对于判决书中“违反基本常理”的用语和当事人“做好事要先开证明”的非理性表达进行大肆渲染。
不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在执法程序和证据采集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存在的疑点,法院却不能熟视无睹。值得注意的是,同为法律专业部门的检察机关,就通过抗诉书提出了和当事人相同的质疑,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合肥市运管处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链且相互矛盾。
应该说,甚至不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书加以强调,上述疑点至少在一审判决中就应该得到回应,因为司法判决本身就是对各种可疑的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去伪存真,从而根据能认定的证据得出判决结果的过程。可不管是之前两级法院的两审,还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的再审,司法判决都没有对这些疑点给予有效回应,有的只是笼统的一句——运管处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非法营运的事实。
这样的司法判决显然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因为它并没有一个详尽的说理过程。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是暴力最弱的权力,但其之所以有“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美誉,恰恰在于司法过程是说理的过程。司法的权威,来自它能通过详尽的说理来对判决得出的结论进行充分论证,它能定纷止争、让人心服口服,靠的正是证据详实、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说理过程。
一旦司法讲不好甚至讲不清道理,其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就这么一起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上诉、申诉了近4年,经历了3次判决,还是没能做到定纷止争,以至于当事人还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近些年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还是反复上访、申诉的现象并不鲜见,这是不是意味着很大一部分司法判决在说理方面惨不忍睹,从而让判决的受众很难真正感受到司法说理的力量?
在反思彭宇案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舆论的先入为主固然有推波助澜之责,但司法说理的牵强附会何尝不也是“罪魁祸首”。不会说理的司法,一旦契合了公众关于道德滑坡的判断,甚至一个不起眼的小案件,都可能成为公共生活中的大事件。这方面,彭宇案殷鉴不远,李荣寿案难道还要重蹈覆辙吗?不要总是抱怨公众“信访不信法”甚至“盲目跟风”的不理性,当最需要讲道理的司法,都难以做到以理服人,它又怎能引导出理性的公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