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共11条),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其中很多制度是对一些地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实践经验的吸收和总结。
4月14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在常州召开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如何取得更大实效,成为来自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与会者们共同关心的话题。
外来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是难题
这些年,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进行了大胆积极的探索,并且现在出现了非常好的趋势,就是专家和实务部门结合在了一起。这种良性互动不仅体现在实务部门的司改实践中,同样也能从学者们的研究中窥得端倪。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宋英辉教授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22名成员,走访40多个区县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历时两年多,最终形成“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等5个调查报告。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宋英辉主持的实证研究项目中,有两个课题主要关乎外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二是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
有调查显示,在多数东部城市,外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比例一直较高。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2008年至2011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青浦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他们是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主体;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又很难获得与本地人相同的平等保护的权利,甚至连起码的“父母在场”都做不到。
2003年,上海市少管所对在押的103名未成年犯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除承办人员外,再没有人参与他们的首次讯问,这个比例是100%。
“大量流动的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通常都不在本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说,即使办案机关通知到其父母,在侦查讯问不能拖延的情况下,他们也不可能参加到讯问中。
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要么因为贫困,要么因为本身法律知识欠缺,大多放弃这一权利。于是,这些孩子在单独接受讯问时,“大都表现得恐慌和无助”,何挺说,这既不利于调查取证,也无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同样,他们往往既无监护条件也无经济来源,无法提供合适的保证人交纳保证金,办案机关更倾向于采取逮捕措施,取保候审反倒成为例外。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在批准逮捕的涉罪未成年人中,外来未成年人高达95%以上。
找“临时家长”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这项制度体现在第270条。宋英辉表示,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比,第270条将原来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改成“应当通知”,如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应当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其他成年人到场。
简单地说,这项制度就是要办案机关为那些父母不能到场的孩子找“临时家长”,履行监督、沟通、抚慰和教育等职责。
目前,上海、天津、北京、云南、福建、辽宁、浙江等地的一些司法机关也都建立了此项制度,只是做法各异。
2004年4月,上海市长宁区率先在检察阶段试点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2006年5月向前拓展至侦查阶段的讯问中,2008年3月又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延伸至审判阶段。相对于上海的“全过程覆盖”,其他地方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阶段。
从调研结果来看,合适成年人主要不是关注讯问过程中涉及的犯罪事实问题,而是从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不理解的内容进行解释,对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予以抚慰。
但据何挺的调研,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以消极的方式在场旁听,以插话的方式打断讯问的情况较为少见。
“从理论上讲,合适成年人应是中立的第三方。”何挺说,各地实践中也都要求“临时家长”不偏向办案机关和任何一方当事人。调查发现,超过7成的办案成员和未成年人认为他们能保持中立,89.5%的未成年人认为他们对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帮助。
但是,现在合适成年人由办案机关聘请甚至支付费用,他们的中立性能否得到完全保障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具体案件中,在人员选择过程中应该加强随机性,避免由办案人员直接指定合适成年人,防止少数人集中担任合适成年人”。
调查发现,在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很少有重新犯罪的现象发生。在进行回访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49名涉案未成年人中,无1人重新犯罪,并且没有其他违法违纪(行政处罚、学校处分等)的现象。
在“管护基地”实现取保候审
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课题组对司法实践中通过建立管护教育基地(以下称“管护基地”)来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做法进行了调查。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常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流于形式。因此,在实践探索中,各地的管护基地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推进。
截止到2011年6月1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所辖的7个基层院,分别建立了17家“管护帮教基地”,先后进驻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147人。
这种模式基本是以爱心企业、学校、敬老院等作为取保候审的社会支持机构,由其为在本地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工作、教育条件和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管护基地对管护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安排学校学习、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机会、进行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确立积极的生活理想和人生目标。
实践证明,这种管护效果显著。在常州市天宁区,43名正在管护基地接受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中,超过八成的涉罪未成年人认为在管护基地学到的技能对将来生活有帮助,90.7%的人对未来生活持乐观态度。
不仅如此,利用管护基地执行取保候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最终的定罪量刑。
课题组随机抽取了5个管护基地,对在2010年到2011年期间进入基地且已经法院审判完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分析。分析发现,在26名已经定罪量刑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有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轻刑化处理的比例达到92.3%。
“大多数法官表示在作出判决时会参考管护基地出具的情况证明,除非具备特殊情况,通常会判处非监禁刑”。宋英辉说,这些孩子的刑罚轻缓化表现较为明显。
一些规定尚缺操作细则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已进行将近30年,现在终于增加到了《刑事诉讼法》里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的多位专家在肯定刑诉法重大立法进展的同时,对法律规定内容过于原则、操作性欠佳表示担忧。
比如,调查发现,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讯问时在场并未实质性地发挥作用。何挺表示,由于法律缺乏对合适成年人的明确定位,他们很可能沦为形式化的“旁听者”,不能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那这一制度我认为是形同虚设。即使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也无从着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用“尚有瑕疵”来形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在这里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立法好比是盖房子,而司法解释如同装修,而有严重缺陷的制度,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装修,甚至可能不得不进行一些垒砖的搭建。”
宋英辉表示,刑诉法第270条的规定,尚需通过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和细化,如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合适成年人是否需要在笔录上签字以及对未成年人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等。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这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则上不应适用逮捕措施,而应尽可能适用非羁押措施。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服务于怎么样促进司法的公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熊秋红表示,这种公正既包括加强过程的公正性,也包括提高结果的公正性,比如羁押虽然是一种程序措施,但它又有某种实体性的效果,会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
熊秋红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往往是实践先行,很多改革的举措,比如说扩大取保候审的使用,是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突破口。
本报常州4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