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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29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因伤被迫离队,讨薪四年无果,请求劳动仲裁无人受理,只好将广东足运中心告上法庭——

一个女足队员的艰难维权路

本报记者 郭剑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4月29日   04 版)

    2009年全运会女足比赛中,一名受伤球员被抬出场外。CFP供图

    这一周中国足坛的轰动性场面几令球迷目不暇给,只可惜最为精彩的戏码却偏偏都是中国足球羞于见人的阴暗面:例如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原正局级干部受贿案在辽宁省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例如北京市几家高校之间的足球杯赛也居然出现“假球”案例,而不少大学生球迷反映高校联赛早已不是“净土”。

    几乎与此同时,广东省26岁的女足运动员周雪,正坐在南昌一位队友家中的电脑前,字斟句酌一份将要递交给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材料——今年3月,周雪在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自己试训受伤后相关治疗费用以及被告曾经承诺的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总额约50万元。随后广东足运中心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到周雪认可。

    “我是2006年1月受伤的,从2008年开始和队里讨要相关费用,但4年多的时间几乎白费。”周雪告诉记者,“女孩子从事足球运动的辛苦我就不说了,我的要求很简单,把应该属于我的劳动所得要回来。”

    女足选手受伤后无人埋单

    周雪这次去南昌,是向原队友寻求证言帮助。在找队友的前一天,她去合肥从安徽足协取走了当初的转会协议,这些材料,或许都是可以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关键物证。

    事情发生在2005年,当时19岁的周雪已经是安徽女足的队长了。广东省女足主教练为组建备战山东全运会的队伍去安徽选才,当年12月15日,周雪和其余8名安徽队队友前往广东,17日在广东足运中心基地参加试训。10天之后,广东女足主教练钟杰章表示,包括周雪在内的5名球队可以正式转会到广东女足。

    这样的结果让周雪非常满意:“广东队待遇真好啊,当时队里的承诺主要有3条,一是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免费就读;二是不包括训练费和奖金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2300元;三是每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

    2005年12月31日,周雪由安徽省足协永久转会至广东省足协,但周雪还没有来得及体会广东队的“好待遇”,就遇到了影响她一生的烦恼。

    “2006年1月4日,我代表广东女足和国青队比赛,右膝关节受伤,没有引起重视,马上又跟队去昆明参加全国女足春训,这期间一直执行队医的康复计划,但始终不好。”周雪说,“春训一个月,回广州以后我多次要求去医院检查,但队里总是告诉我要保守治疗。直到3月22日,我才去中山大学附属三院做了核磁共振检查,正好北京北医三院运动医学专家在广东巡诊,专家经过检查诊断我是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组织损伤,建议立即手术。”

    周雪向队里汇报之后,队里起初并不同意周雪手术,“我一再要求去北京手术,才获得同意。”

    手术在5月17日完成,术后队里并未同意周雪服用医嘱某药物的要求。同年10月,周雪身体不适感加强,但广东女足拒绝安排她再次前往北医三院就诊。这之后周雪无法坚持正常训练,2007年11月2日,球队要求周雪离队,但由于康复期未过、个人垫付医疗费未报销、之前承诺待遇未实现,周雪不愿就此离队。

    “2008年2月,队里同意给我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后来又不同意进行鉴定,只是跟我说后期的治疗费可以协商解决。”周雪对此极为无奈,“后面这些年我找了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中国足协,希望这些行政主管部门能帮我维权。今年2月26日广东足运中心告诉我,同意报销我垫付的医药费,补发拖欠的奖金,另外再赔偿两万元,总共6万元,而且这还不能写出来,就是口头通知。我当然不能接受。”

    不接受的结果,是周雪将广东省足运中心告上法庭。“这些年足运中心领导与工作人员的推托、不耐烦和冷漠让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周雪说。

    劳动仲裁无奈体育纠纷

    “我们已经应诉了,原本是要5月10日开庭的,但现在有个管辖权异议的事情,案子移到白云区了,所以开庭的日期还没有确定。”代表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协调此事的足运中心人事干部张寿明告诉记者,“最后的结果就看法院怎么认定吧,不过体育系统几乎没有做劳动工伤鉴定的,这也是事实,我们是按照政策来处理这件事的,这件事不适合劳动法的仲裁。”

    值得关注的是,在周雪将广东省足运中心告上法庭之前,她先于今年3月9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此案例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在张寿明看来,周雪与球队的纠纷,的确不属于“劳动纠纷”,“没有法律规定这种事情算劳动纠纷”。

    据记者了解,我国体育行业的特殊性,导致运动员工会与体育仲裁法庭迟迟未能建立,并且至今国内尚无相关政府文件明确指出,运动员与所属球队之间一旦产生纠纷的正确解决途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时,中国体育还不具备职业化和市场化意识,只能依靠专业体制解决各种纠纷,于是《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其补充说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近20年来并没有出台“另行规定”。

    “这就是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因为没有专业的体育仲裁。”周雪说,“其实经过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沟通,我也能够理解他们的决定,因为他们对我的部分诉求还是支持的,但仲裁开庭按照程序也需要好几个月,而不支持的那部分最后还是要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他们建议我不如直接起诉,这样还缩短时间。”

    接触过相似案例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队员和球队的这种关系其实是清清楚楚的劳动关系,不过这种看法没有相关行业文件的支持,可以说这是体育法方面的空白。所以,律师眼中的劳动合同,不一定得到法院方面的认同。”

    因此,周雪对于广东足运中心的起诉,只能以“劳动争议案”为名,但这已经是无奈之中的唯一选择。

    国内体育保险几近空白

    “这起案例中存在着两个体育行业需要尽快弥补的薄弱环节,一是如何界定球员与球队关系,另一个就是体育保险究竟难在何处。”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建军说,“目前我国体育保险无法满足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为体育事业的特殊性会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比较高,所以很难在国内找到合适的险种设计。”

    周雪同意这种说法,“如果能有对应的保险保障,那我不会落到今天这种地步。我们国家男足已经职业化了,多少还有点保障,但女足一直是事业编制,关系都在体育局,花的都是财政拨款,没人会给女足上那种保险。”

    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两部层次较低的体育部门规章。规章规定,投保人必须是各地体育局在编的优秀队员,并且“死亡或者植物人”的特等赔付,其上限也只有30万元。

    去年8月,中超俱乐部广州恒大为队员从一家英国保险公司集体购买“足球伤残保险”,这一专业足球险种早已得到欧洲诸多俱乐部肯定,“保费很贵但对出险的球员和俱乐部都是非常好的支持”。按照转会费、年薪、球员位置、比赛强度等专业数据测算后,俱乐部每年为外援孔卡支付的保费就有数百万元人民币。其余中超俱乐部为球员支付的也只是在普通三险之外增加一项意外险。

    “通过这几年的维权,我也懂了很多道理,有些事确实不是想像中那么简单,但原则性的东西也没有多复杂。”周雪说,“我在起诉书中一共提出七项请求,我想法院会作出公正判决的。”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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