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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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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企业“救世主”不是“硕鼠”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5月14日   07 版)

    曾在社会上引起反响的“1.4亿国有资产流失案”日前有了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名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的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这一在司法界引起高度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定论。

    因资源枯竭,艰难维系几十年的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属衡阳市川口钨矿在2000年被国家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2002年1月,该矿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关闭破产,随后被衡阳中院裁定破产还债。经湖南省财政厅审核,该矿的资产实际估值为322.43万元。这一认定后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

    2003年1月23日,原矿里的643名一次性安置职工以买断工龄安置费方式出资322.43万元,买断原川口钨矿的有效资产,重组形成新企业衡阳远景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钨业”)。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一直疲软的有色金属市场突然火爆。原来的钨矿产品价格由每吨不到两万元猛涨到15万元。此后钨价一直在高位运行。2007年4月30日,有色控股以3.5亿元(含税)收购了远景钨业98.33%的股权,原来参股企业的职工收入飞升。欧小龙等人在短短数年内奇迹般地获得了近百倍的投资回报,一跃成为身家数千万的富翁。

    2008年,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09年9月18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欧小龙等人指使他人隐瞒产成品黑钨精矿32.7283吨,价值523652.8元;隐瞒在产品白钨22.8671吨,价值297285.33元,共计820938.13元;并将上述精矿迅速出售获利,所得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后,远景钨业以增股名义将这部分国有资产配送给公司各个股东,这是一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欧小龙、陈佑元、伍安国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250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150万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1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欧小龙非法所得款795万余元、被告人陈佑元非法所得款521万余元、被告人伍安国非法所得款29万余元,上交国库。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2010年4月1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庭审现场由衡阳电视台都市频道现场直播,当地有10名人大代表应邀听审。(见本报2010年4月26日报道《私分1.4亿元国资案谜局》)

    二审法院近日判决认定,原审法院认定远景钨业成立后正式生产前接收的成本价值为523652.8元的32.7283吨产成品黑钨是被告人欧小龙、陈佑元等人在川口钨矿破产期间隐瞒的川口钨矿产成品没有依据。即认定该批产成品黑钨是国有资产的证据不足。川口钨矿破产时成本价值为297285.33元的22.8671吨在产品白钨是破产清算组根据当时政策用于扶持一次性安置职工再就业,故这项资产是破产清算组依程序处置给远景钨业,是远景钨业的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欧小龙等人的犯罪数额。故判决三人无罪。

    据悉,庭审期间,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给衡阳市政法委出具的两份函件成了支持欧小龙等人无罪的重要证据。一份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原川口钨矿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指出,“该钨矿破产清算的资产审计、变现是严格依法依规的”,“其关闭破产没有造成国资流失”。4个多月后发出的另一份《补充说明》更明确表述:“无论是清算组或原矿领导班子,都没有隐匿资产的必要,也没有发现隐匿资产的行为。” 

    曾在湖南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任职的一位人士表示,在欧小龙等人的“私分国资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对于资源型的矿山企业而言,国际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至为关键,采矿过程中,限于市场价格和企业的采选能力,一般会把某个含量当作盈亏的平衡点。低于此含量的则不开采,否则越做越亏,终至破产。但技术进步和矿产价格的上涨,则会让这一平衡点被调整。原来没有价值的开采活动,现在可能因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变得炙手可热。而欧小龙等人的案件,实质是“财富效应”引发的问题。原来同是资不抵债、亏损企业的职工,后来新企业发展,不参股的人,心理自然不平衡。由此引发的猜测和觊觎,易导致刑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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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5月1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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