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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1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一审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金长江案发回重审

本报记者 刘万永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5月21日   07 版)

    备受关注的金长江涉嫌受贿案有了新进展。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一审庭审中没有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属程序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因涉嫌受贿罪,2009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再次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原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原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2011年11月4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证言陈述的行贿时间、次数、金额与被告人金长江曾作的有罪供述基本一致,可以认定被告人金长江收受了行贿人洪磊、潘红艳、黄华的贿赂款项共计36万元的基本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如,金长江称: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我在作“有罪”供述时,对有的相关细节作了“合理想象”,尽量使自己的说法符合办案人员的想法;有的附和事前了解的情况;有的受到了检察官的提示。大部分“受贿”时间和数额是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给我的相关资料,经反复修改、揣摩编出来的等等。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庭审笔录显示,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办案人员对金长江刑讯逼供,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推断办案机关(有)对被告人违法办案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非常的不严肃。”

    一审判决书中,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没有就金长江所说的遭受逼供、诱供为何不成立作出任何回应。(见本报2012年2月20日报道《判决书详述被告人自称遭逼供诱供  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判决》)

    一审宣判后,金长江以“曾经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诱供的结果,要求改判无罪”等为由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5月8日,宜昌中院裁定,因金长江在一审庭审中就提出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以排除非法证据。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金长江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一审法院客观记述了金长江遭刑讯逼供、诱供的自我辩护,非常少见;二审法院以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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