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中国青年报》刊发《4条人命背后的大规模盗采》等一组报道,披露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北尖山村发生一起矿难,导致4人死亡。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北尖山村内存在多处无证开采的矿点,大量国家矿产资源被盗采。
让遇难者杨涛强的母亲段春文感到不平的是,一年多过去了,矿难直接责任人苗金河等人未被追责。
矿难发生后,非法开采的“矿主”苗金河曾经潜逃,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7日晚,以涉嫌盗窃国家资源对苗金河等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然而最终,苗金河等人被释放了。
“去年下半年他就出来了,现在住在武安城里。”段春文告诉记者,“我们后来找他去讨要杨涛强去年出事前的工钱,他也不给。但另一个死者的工钱他给了。”
有知情的村民告诉记者,苗金河等人未被追责,与公安机关未出具其盗采的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有关。该案件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并未取得国土部门对盗采矿产资源的价值鉴定,最后不了了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追究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矿罪,须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另有知情村民告诉记者,苗金河无证开采的那一处矿点其实早就存在,原先系苗金河与另一位村民苗维江共同开采。但两人于2009年产生矛盾,后苗金河给了苗维江100万元,后者退出,苗金河雇请杨涛强等人继续开采。
据该知情村民透露,因为北尖山村内的所有明采矿点均系无证开采,所以一旦国土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违法开采的行为,便会予以制止和处罚。为避免受到处罚,这些明采矿点主要在夜里盗采,如果要在白天干,也会选择在周末和节假日等国土部门不上班的日子。
尽管只是“游击式”盗采,但每个无证采矿点的收入也很可观。有村民告诉记者,仅2010年,苗金河的那一处矿点就挣了200多万元,“好的时候一天能出300多吨矿石。品位差的就按车卖,一车最少500元;品位好的就按吨卖,一吨能卖60元。”
记者还了解到,2011年3月2日的事故发生后,苗金河与4名遇难者的家属分别签订了赔偿协议,每人的赔偿费用为70万元。
虽然苗金河等矿难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追责未有下文,但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判定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国土所原所长郭某某等4人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某等4人身为武安市国土资源局矿山国土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予以履行,对所属辖区的非法矿点监管不力,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曾发现非法矿点有生产迹象的情况下,应依法予以上报和取缔,却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非法矿点发生坍塌的重大事故,并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定负有监管责任的郭某某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前提是辖区内存在非法盗采的行为且不依法予以处理。在该案中,苗金河等人的盗采行为是前提,郭某某等人玩忽职守是后果。但目前对郭某某等人已追责,对苗金河等人的追责却不了了之,这有些反常。
值得玩味的是,记者在此次回访北尖山村时发现,村口的围墙上刷有多条打击盗采的标语,诸如“打击非法采矿,规范开采秩序”、“对无证盗采的责任人,坚决追究,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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