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孩子结伴玩水,其中有人不幸溺亡,这样的悲剧并不少见,但责任由谁承担?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此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受到各界关注。
去年7月22日下午,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年仅7岁的小达由18岁的小璟带着,与一群小朋友来到流经相邻村的溪边玩耍。几位小朋友在溪中的一处水泥浇筑的拦水坝斜坡处溜滑,见小朋友们玩得开心,按捺不住的小达也加入溜滑行列。最后,小达和另外两个小朋友一起手拉手溜滑,至中途时,一位小朋友因故松手,另一位小朋友和小达相继落入水中。后落水的小朋友被拉上岸,而在岸上的小璟听到呼救后,没有施救,小达不幸溺水死亡。
去年10月,小达的父母将小璟及一起溜滑的两位小朋友及其家长,还有拦水坝所在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3万余元。在去年12月和今年4月的两次开庭审理后,金东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小璟赔偿原告因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和的20%计49362.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小达等3人一起在溪拦水坝处溜滑,在溜滑过程中,造成小达滑入水中溺水死亡,主要过错在于小达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管理之责。被告小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将小达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到溪边玩耍,对小达等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而在小达落水后,小璟没有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小达父母对小达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小璟承担20%。
李蕾俊 本报记者 董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