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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让孩子离开不负责任的家长之后怎么办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梁鑫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6月22日   03 版)

    天空下着中雨,婴儿却被放在路旁的泡沫箱里乞讨,没有任何遮雨措施。6月17日,一名网友到厦门鼓浪屿旅游时,看到这样一幕。据其介绍,当时有好心人看不下去,送了一把伞给婴儿,不料伞很快被旁边的一名女子扔开。

    媒体报道称,鼓浪屿派出所民警证实孩子并不是被拐儿童,警方早前已经为婴儿和带他乞讨的女子做过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两人是母子关系。

    据目击者说,早在今年4月,孩子就出现在鼓浪屿了,这名女子经常将婴儿一个人扔在那里不管,直到下午很晚的时候才来带走孩子。民警曾多次对这名女子进行教育、劝导,但至今孩子的母亲并不听劝。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即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带孩子去流浪、乞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刘晓颖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虐待孩子的行为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一旦对孩子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肯定的。

    “但是,即使父母因虐待未成年子女而被定罪判刑,也不曾影响其监护权行使。”中国社科院媒介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卜卫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15年来,几乎没有出现过因父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的实例和报道。 

    目前,如果父母不尽或尽不到监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卜卫说,但关键是剥夺监护权之后怎么办,现在学界和实务部门还在讨论“如何实施”。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

    “这些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及专门人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接受采访时表示,只有将代表国家的民政部门监护职责具体化,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是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的。

    “我们并不缺少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关键问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配套制度,没有可操作性,好的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卜卫说,有没有庇护机构,能不能提供这样的社会服务,有没有充足的社工,“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必须能够为儿童提供相应的保护”。

    佟丽华指出,国家监护机构不是简单的托儿所或未成年人聚居地。应具备必要的居住条件和必备的生活物品,有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活管理和教育的专业人员,给未成年人以家庭的感觉。更重要的是,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

    卜卫认为,社会应当构建一张“安全网”来保障婴幼儿的权利,“孩子所在的街道居委会应当有报告机制进行监管,配套的还应有社工组织、法律援助组织,如果孩子的权利受到损害,会在第一时间着手处理,保障孩子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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