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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4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文物部门不能总是“保护性拆除”过后才“恍然大悟”

名人故居变身天价豪宅谁之过

本报记者 桂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6月24日   03 版)

    著名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违规重建而颇受公众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发商将新建的两幢小楼,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在2007年,该文物未毁损之前,曾被叫价3000万元。

    记者在网上搜到了这则由“杰寅”房产中介打出的出售信息,该信息标明出售的是沈举人巷26号、28号的“张治中公馆”,对里面两栋小楼分别报价:一幢3层的小楼530平方米,院落900平方米,另含400平方米的地下室,报价3800万元;另一幢小楼2层560平方米,院落600平方米,报价2600万元。两幢小楼的报价加起来为6400万元。按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算,每平方米6万多元。

    据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建筑从民国时期建成后就一直为私产,2006年以前,在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时,经交易成为现产权人私产。当时,该交易并不需要走文物备案程序。2006年6月,该建筑被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后,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该接受文物部门监管。

    2007年,有消息称,张公馆被“非法拆除”。南京市文物局对此的回复是,当时产权人以“年久失修,结构严重老化”为由向文物局提出维修申请,但暗地里行的却是拆除之事,直到媒体将此事曝光。文物局对此的处罚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

    从北京的梁林故居,到济南的英领事馆,从重庆的蒋介石行宫,再到南京的张治中公馆,不少名人故居、历史遗存都在“维修性拆除”或者“保护性拆除”的幌子下惨遭破坏。著名作家冯骥才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作为文物保护专家,我们只有呼吁和心疼的份儿,但文物保护的主体不是我们这些人,而是某些政府部门。”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文物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我国法律法规不阻止民国别墅的私下买卖,原因之一是参照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希望通过社会、个人的力量,使它们能在有实力的房主手里得到更好的维护。

    名人故居的价值难以用金钱估量,大量的历史信息在“维修性拆除”或者“保护性拆除”中灰飞烟灭,但结果却仅仅是被处以几十万元罚款,这对于产权人来说无异于“挠痒”。专家表示,这种处罚力度根本不足以遏制产权人拆旧建新牟暴利的冲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和监管的缺位显而易见。

    据了解,南京市有512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吐苦水说,文物保护面广、量大,管理人员不足,文保经费也不充足,都给保护带来难度。

    中国建筑考古学会理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顾问杨鸿勋认为,这些说法不能成为文物监管缺位的理由。文物部门应创新工作方法,可以聘请民间的文物保护志愿者,及时搜集掌握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动态,及时了解文保单位被人为破坏的情报,不能每次都是在媒体报道之后才“恍然大悟”,在文物被毁坏之后才出面惩罚。

    杨鸿勋同时认为,我国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在一些方面已经显得有些滞后,特别是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和利用方面,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等。他建议立法部门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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