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蓓燕 记者董碧水)近日,记者从浙江省教育厅了解到,从招生、专业设置、收费等环节入手,浙江将进一步对民办高校办学实施“放权”。浙江省教育厅等为此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自主制订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审核备案后即可面向社会公布招生。
对民办高校收费,《意见》提出,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民办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收取费用则按“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浙江省教育厅相关人士称,浙江此举意在维护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推进全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
据悉,从今年起,浙江还将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试行“校考单录”、“三位一体”以及进行“注册入学”等招生改革试点。对有意愿的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都将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同时,浙江还支持民办高校立足浙江、面向全国拓展生源范围,在核定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民办高校可以自主确定分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并鼓励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招生,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教育部招生来源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安排跨省年度招生生源计划。
为引导和支持民办高校的合理定位和特色发展,对民办高校的专业设置,《意见》也明确,将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比较同类公办高校放宽20%比例核定专业设置总数。在专业设置总数以内,允许民办高校根据教育部修订的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并允许民办高校自主确定专业方向。
在放权的同时,浙江也将建立健全促进和引导民办高校科学发展的监管机制,通过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年审制度、民办高校招生广告审批制度、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等,综合运用财政补助、规划、信息服务等,引导民办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各项办学行为,提高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