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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解读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旅游产业真要全面开放?

裴钰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06日   11 版)

    一场震动全球的经济衰退,一场中国旅游产业自由化的改革,双双而至,这并非巧合。

    6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终值为48.2,创7个月以来新低。6月中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50.2,同样降至7个月以来最低点。6月29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声称旅游业“向民间资本全方位开放”,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第一次,标志着中国旅游产业进入“自由化”的市场经济阶段,完全验证了笔者2011年12月2日于本版撰文《中国旅游有望“提前”实现贸易自由化》所作的预判。

    《实施意见》是旅游产业重大转折的“痛苦”产物,即产业改革由增量改革转变为存量改革,政府工作重心将从以政策优惠为主转变为以健全市场体制为主。1976年~2006年旅游业改革的本质是增量改革,让市场机制在资产配置上发挥作用,使增量部分不断扩大,计划经济比重不断缩小,产业发展模式是“强政府、大国企、大投资”,粗放地投入了大量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环境等资源,结果是投入太大,成本太高,不可持续。政府部门对待民营旅游经济,是在不触动旧有的产业利益格局的前提下,推动其快速发展。

    而产业的存量改革,是对旧有产业体制的实质性改革,比如,政府旅游行政机构改革、旅游国企改革、维护市场机制等,利益格局重新划分,从而实现最终的制度创新。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政府的角色转变是被动的、痛苦的,这一切缘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我们曾经发了“两箭”:第一箭是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在4万亿元货币超发的背景下,旅游市场被迅速点燃,可好景不长。第二箭是2010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倡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但是缺乏细则,民资疑心重重。随着货币政策转向紧缩,旅游市场流动性严重萎缩,整个产业在2011年第四季度陷入衰退。

    《实施意见》是第三箭,这是“自由、市场”之箭,有三个亮点值得关注:第一,明确自由进入和自由竞争,规定“清理限制跨区域旅游经营的地方保护壁垒”;民企和国企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装备和用品制造业,此举将对旅游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积极利好。

    第二,支持民资参与国企改制。《实施意见》规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的改制重组。”除了个别央企和地方大型国企之外,绝大多数的旅游国企均为中小企业,民资大举并购旅游国企在部分省市已经普遍开展。

    第三,《实施意见》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民间旅游投资的土地保障力度……要统筹考虑旅游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这是旅游地产开发重大利好的政策信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旅游局的角色定位是“积极协调”,对此,应结合不同地区特性,审慎地进行差异化分析。

    第四,为民资正名。《实施意见》规定:“为民间旅游资本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此举的实质是为民资护航,在产业利益格局巨变中,非常关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旅游产业自由化的四要素(自由竞争、国企改制、土地市场化、民资名正)完全具备。但是,《实施意见》令人遗憾地“回避”了旅游发展最根本的问题——产权,比如,《实施意见》规定:“对于民间资本独立或参与建设形成的旅游景区,切实保障其经营管理权益。”笔者认为仅明示保障民资景区的经营管理权益,是远远不够的。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严格界别“文化产业供给(市场属性)”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益属性)”,公益性事业、公共产品的供给被严格限定在文化产业之外,基于此,笔者认为,民资独资或控股的一些属于产业供给范畴的旅游景区,其私有使用权、收入的私享权、自由转让权应该更明确些。对那些不以保护为第一目的,稀缺性不强、省级及其以下的旅游景点,政府应该鼓励实施整体出让或转让。

    笔者认为,旅游产业改革的重心并非管理体制改革,而是产权改革。旅游产业振兴的本质并非经营权的开放,而是产权激励。旅游业向民资全面开放,就意味着毫不含糊地进行产权激励。所以,《实施意见》仅是第一步,产权激励将很快成为现实,旅游产业由此也将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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