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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7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河南郑州:“保姆偷手机获刑10年案”被发回重审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07日   03 版)

    本报讯(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张玉甫)48岁的保姆张芸(化名)因遭拖欠工钱偷了雇主一部价值6万多元的手机,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保姆偷手机获刑10年案”迅速引起热议,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芸老家在农村,2011年10月,经熟人介绍来到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时许,张芸起来做早饭,发现门口鞋柜上放有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我一想,干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给我工资,一生气就拿到厨房微波炉的夹缝里藏了起来,准备回头自己用。”

    “要是他把我的工资及时给了,我还会把这个手机还他的。”但雇主报警后,张芸傻眼了:“真没想到那款手机恁贵,值6万多元。”

    6月27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芸采取秘密的方式,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被害人手机先是放在厨房里,后又藏匿于楼下的萝卜坑里,企图非法占有,涉案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张芸辩解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自己才拿的手机。检察官则表示,欠款一事没有相关证据,即使属实也不影响她的罪名和量刑。

    张芸不服,向郑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郑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原判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1)被告人对所盗窃的手机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2)涉案手机的价值鉴定问题,对本案的准确处理起着重要作用,一审对此未充分质证,有必要重新质证;(3)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一审未充分调查质证。以上问题,对准确认定本案事实、正确量刑均有重要影响,依法发回原审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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