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常回家看看”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被很多人淡忘的“探亲假”再次进入公众视线。然而,在现行探亲假规定中,没有纳入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增多的非公企业,这致使大量非公企业职工不享有该权利;一些机关单位、国企、事业单位虽保有探亲假规定,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现行探亲假制度已形同虚设。(《新京报》7月9日)
30年前的探亲假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已经大大失去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用人单位以形势变化等各种借口在事实上削弱甚至废弃了这项职工权利。现在看来,单单搬出30年前发布的探亲假规定已难以凑效了,在新的人口形势与法治环境下,亟须对职工休假进行顶层设计,以便更好地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
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其核心条件是“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部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至少是一部“准法律”,因此在效力上并不存在实施障碍,在当时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经历了30年巨大变迁后,其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暴露无遗。最主要的,一是对职工范围涵盖不全,使大量非公企事业单位职工被排除在探亲假之外;二是当前的休假制度、交通运输条件以及商品房制度和方便亲属落户等制度,都让“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有了新内涵。显然,国务院的上述探亲假规定已经严重滞后。
客观地讲,30余年的改革开放不仅让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也让社会文明有了巨大飞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观念进入宪法,劳动者法定假期的保障水平与3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不仅每周实行了普遍的“双休制”,还出台了带薪休假制度,同时增加了法定节日。能否将这些节假日与探亲假叠加执行,这需要认真研究。它既涉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更涉及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1995年制定的《劳动法》采用列举方式,就十分明确地列举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法定休假时间,但其中并未提到劳动者的探亲休假问题,当时很可能也是意识到了探亲假与其他休假方式的不协调。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且家庭养老依然是最基本的养老模式,这就要求充分考虑独生子女对父母的物质和精神赡养问题。尽管“常回家看看”引起不少争议,但它对于未来的中国老龄社会,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较好地解决探亲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简单机械地强制推行30年前制定的探亲规定,但很有必要以日益严重的老龄问题为基本出发点,充分考虑劳动保护和社会休闲等权利保障和生活水准提高的客观要求,对职工休假进行顶层设计,让各种法定休假制度更加科学合理,通过国家立法加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