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网民戏称为“中国最倒霉的农民”的李清又被推上被告席——浙江桐乡供货商朱娟玉以李清欠货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60多万元货款。2012年7月10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供货商状告山寨羊毛衫销售者
2010年8月,湖南省桂阳县农民李清在亲友帮助下,在郴州富民市场从事服装生意。他通过进货渠道,在浙江省桐乡市的小作坊订了一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在这个郴州有名的服饰批发市场里,与李清类似的商户很多,其完整的流程是:这些羊毛衫在桐乡市的小作坊生产,然后由缝制商标的人从别处买到商标缝制,商户负责给上游卖家打款。
2010年12月15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公安局经侦支队派人来店铺将李清等人抓走,并扣押店内全部服装和销售用电脑,理由是“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在审理阶段,法院认定,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吊牌价每件为21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共计4351件,吊牌价每件为1680元的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价每件为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共计26187件。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300多万元。最终,李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李清上诉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12年5月20日,鄂尔多斯中院判定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99万元。尽管这次的罚金比起一审判决已减少9成多,但李清和妻子李红英还是无法接受判决结果,已再次提起上诉。
这一官司尚未完结,李清再次成为被告——浙江桐乡供货商朱娟玉以李清欠货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60多万元货款。
家住浙江桐乡市梧桐街道的朱娟玉在诉讼请求中称,2010年3月,李清因销售的需要,到浙江桐乡市濮院镇羊毛衫市场门店内,与她达成买卖羊毛衫协议。在近9个月的时间里,朱娟玉共给李清提供了90多万元的白胚羊毛衫,期间李清通过银行转账已经支付了29万多元,至今还拖欠了60多万元的货款。2010年12月15日,李清因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被内蒙古警方拘留,朱娟玉得知情况后,通过警方在看守所获得李清写的60多万元的欠条。
之后,朱娟玉拿着欠条多次到郴州找到李红英兑现,但李红英认为自己对李清与朱娟玉交易的情况不是很清楚,加上所有羊毛衫已经被警方没收,所以未予理睬。在得不到货款之后,朱娟玉于2011年6月29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据悉,法院受理后不久,李清夫妻在郴州的房产很快被冻结。
警察拿出的欠条?
2012年7月10日上午9点,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买卖纠纷案。
庭审中,浙江桐乡供货商朱娟玉指出,自2010年3月以来,她向李清交货(羊毛衫)共计91.8万多元,期间李清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9万多元货款,但至今仍欠她货款60多万元。她在得知李清被抓后,通过内蒙古警方到看守所向李清说明拖欠货款之事,得到了李清的认可并写下欠条一张。朱娟玉说,李清的安排是找李红英兑现,但却遭到李红英的拒绝。
因李清还羁押在内蒙古某看守所不能到庭,其代理律师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福奎代理应诉,妻子李红英出庭。
面对王福奎对欠条来源的质疑,朱娟玉回答,在得知李清被抓之后,就向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报了案,称李清欠她60多万元货款。警方派员前往内蒙古取证,到看守所里拿到了李清写的欠条。
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则指出,2011年8月29日,王福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会见李清时,曾问及欠条一事。李清的说法是,2011年3月21日,来了两名身穿制服的公安人员,其中一个拿了警官证在眼前晃了一下便收回去,之后便要他为朱娟玉写张欠条。因为当时犹如惊弓之鸟极度恐惧,没有看清楚警官证上的名字,更不敢多问什么,“要我怎么写我就怎么写了。”
为了证实那两名警察的真实身份,王福奎当即通过看守所值班人打开电脑调出当天来访登记表,发现登记的名字是费建国和高海平两名警察。王福奎据此指出,公安部1989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而两名浙江省桐乡的警察动用公权,帮他人向被拘留的李清追索欠款,书写欠条,已严重违反《通知》精神,是一种违法行为。有此压力,又没有任何凭证,李清出具的欠条不可能是真实意思的反映。
对于朱娟玉提供的总价款77.3341万元的50张送货单,王福奎表示,这些送货单是由原告朱娟玉填写的,没有被告签字认可,因此不具有证据的属性。
为朱娟玉提取欠款证据的两名警察,以及一名负责往李清销售的羊毛衫上缝制“鄂尔多斯、恒源祥”商标的陆晋飞,7月10日均未到庭。
售假者重罚,造假者无事?
庭审中,王福奎还质疑此案原被告买卖全过程均在违法犯罪中完成,但“造假的人逍遥法外,售假的人被绳之以法”,其责任追究不同令人不解。
据王福奎称,朱娟玉出售的是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商品“三无”产品羊毛衫,是被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朱娟玉的白胚羊毛衫最先提供给陆晋飞,由陆晋飞签字认可后,再往毛衫上缝制鄂尔多斯、恒源祥商标,期间如此进行了数十次。按照这种做法,朱娟玉是明知他两人共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所以,按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朱娟玉、陆晋飞均属于情节严重的共同行为,两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王福奎认为,原告朱娟玉明知被告李清包装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商标商品出售,并为其提供“三无”羊毛衫,客观上已构成生产假冒商标商品罪,而两名帮助取证的警察如果明知朱玉娟、陆晋飞等生产假冒商标的商品,又实际参与其中,通过其特殊身份,为生产假冒商标的商品追要货款,其行为应属生产假冒商标商品的共犯。这不仅仅违反了公安部的通知,并触犯《刑法》。
王福奎表示,假冒的羊毛衫在李清销售过程中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扣押,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当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而此案的被害人不是本案原告朱娟玉,而是鄂尔多斯集团公司。
该案庭审后,法官表示,将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李清被诉“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终审后再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