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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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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者屡屡逃遁背后的法律尴尬

孙璞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17日   08 版)

    近年来,类似获救者悄然“退场”的事情时常刺激着公众的心灵。

    2006年4月1日,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白泥村村民肖楚红开着大铁皮船去营救在九观桥水库游玩的一艘游艇。经过艰难的努力,肖楚红把游艇上的乘客和船工接上了自己的船。因漩涡水流很急,将肖楚红的大船往水库岸边的峭壁上撞。肖用双手撑住石壁,以免大船撞上,这时,几名游客和船工借机爬上岸,只有肖楚红一人继续留在船上与漩涡搏斗。

    经过一段时间的抗争后,肖楚红的船头终于撞上岸边的石壁而翻沉,他本人也被漩涡卷走。肖楚红遇难后,获救者纷纷“退场”。被救的乘客离船上岸后就走了,肖楚红遇难的消息传开后,没有一个获救者到肖家看望。而获救的游艇船工杨德春否认肖楚红是去救人,并称肖是去抢客源。游客中的两名衡阳市某校学生获救后打电话给父母,父母得知他们脱险后,叫他们赶快回家,别管其他事情。

    2000年,湖南某市几名学生在湘江边游泳,其中1人因救陷入深水区的同伴而身亡。然而,其他学生却将此人的衣物焚烧,并矢口否认当天的经历。一时间舆论鼎沸。

    律师罗秋林指出,无论是邓锦杰事件还是前述几例类似事情,获救者的逃遁其实多因为担心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该法条中对于确定受益人及偿付的具体标准,都没有能确定和量化。而在见义勇为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既可能是直接受益人,也可能是作为间接受益人的国家;既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可能是某一组织。上述两者的模糊,在此情况下见义勇为的权益如何能够得到保护?

    罗秋林说,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来看,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着实际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然而,现实中确实见义勇为者为了被救助者的利益挺身而出,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甚至牺牲性命,而受益人却溜之大吉的事情频发。其原因既与法律没有明确标准有关,也同时受限受益方的偿付实力。

    “比方说,一个人为了帮助某女士夺回被抢的钱包而牺牲,钱包里面只有几千元,加害者跑了,受益人如何面对她的偿付责任?赔几千元,还是更多?”罗秋林表示,应对这种情况,应从立法的层面顾及公民的偿付能力问题。现在不少地方已经从立法中予以确定,以公法救助见义勇为者。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加害人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该法规还规定,如果受益人、致害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致害人、不能确定致害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相关部门支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从行为确认地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因见义勇为伤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相关待遇,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扶助。

    但据罗秋林介绍,像这样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全国只有五六个。而且,或是不清楚相关的地方立法细则,或是担心政府扶助的执行能力,不少获助者以躲避的方式试图撇清责任,并往往陷入道德和法律的两重困境。

    本报长沙7月16日电

孙璞 本报记者 洪克非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2年07月17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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