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此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权利,还涉嫌违法。(《法制日报》7月18日)
航空公司这种做法,显然不仅“涉嫌违法侵权”,而且从“黑名单”自身角度打量,也显得十分悖谬,在一定程度颠覆了“黑名单”制度原有的本意和初衷。
众所周知,“黑名单”原本是一个以“诚信构建”为核心的制度。一方面,它通过曝光各种不诚信的污点记录而建立起来的,另一方面,其根本目的也在于,希望以此警戒不诚信、推动维护社会诚信。
而上述春秋航空的旅客“黑名单”,无疑并不具备这种应有的诚信内核。航空公司航班长时间延误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旅客对此表示不满,也并不一定就是什么不诚信的“黑色”污点,而是正当合理的维权行为。那么,为这种维权行为滥设名不副实的“黑名单”,显然不可能起到任何惩戒不诚信、推动诚信的积极作用;反倒会进一步产生破坏诚信、助长不诚信的消极社会后果。比如,助长航空公司任意延误航班的不诚信、漠视旅客权益的不诚信——今后,一遇旅客投诉索赔,就能肆意“拉黑”旅客,航空公司还有努力改进服务品质的必要和可能吗?
从这个意义上说,航空公司单方面滥设“黑名单”,最终“拉黑”其实并不止是旅客,更是其自身的诚信、信誉。自身航班长时间延误,不思反省改进,反而苛责旅客维权,以“黑名单”方式“报复”,这样的航空服务,今后还会有多少旅客愿意继续选择?恐怕不等航空公司“拉黑”旅客,广大旅客也会先行“拉黑”航空公司了。
殊不知,诚信意义上的黑名单,任何时候都不是单向而是双向互动的——商家可以设置“旅客黑名单”、“拉黑”消费者,而旅客同样也可以设置“商家黑名单”、拒绝不良商家,这样的“黑名单”即便不形诸文字,也会存在于消费者心中。
当然,强调航空公司滥设“黑名单”不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任何旅客“黑名单”都是不合理的,更不意味着,针对航班延误等现象,旅客的任何维权行为和方式都是合理、应被接受的。像时下媒体时常曝光的一些过激甚至暴力旅客非理性维权行为,霸机、冲闯停机坪、殴打乘务人员等,便不仅不被认为是合理正当的,而且必须予以严厉惩戒——这其中,当然可以包括设置“旅客黑名单”这样的惩戒手段。
但在这里,同样须强调,要确保“旅客黑名单”的公正合理性。其一,“黑名单”设置权不能简单地交给作为一方当事人和企业身份的航空公司,而应由中立权威的政府职能部门来具体设定操作,事实上这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类似“黑名单”制度的普遍做法。
其二,列入“黑名单”的具体甄别标准依据,必须充分建立在维护公共利益、安全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某位旅客所以被“拉黑”,不能仅仅因为它“得罪了”航空公司,而只能是因为其可能对包括其他旅客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构成了危险。
因此,对于上述“黑名单”事件,不仅应批评航空公司的滥设行为,也要进一步检讨并尽快完善我们关于“黑名单”设置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