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张玉甫)郑州一黑社会性质团伙以讨债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每月非法收入近20万元。近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法院已对这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老大”谢宏强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团伙成员崔浩楠等15人也分别被法院作了有罪判决。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8年,郑州本地人谢宏强在郑州市二七区注册成立“安督商务咨询服务部”,对外自封“安督讨债公司”。成立“公司”后,谢宏强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在媒体打广告、发名片、网站推广等方式,打着合法讨债的幌子诱骗他人来签约委托讨债。团伙成员找到债务人后,以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种非法手段强行索债。在找不到债务人或索债无果的情况下,谢宏强团伙便敲诈、勒索委托人的钱财。
为控制手下成员,谢宏强制定了严格的“公司”章程和组织纪律,要求团伙成员随叫随到,所有成员一律使用化名、绰号等。随着团伙势力的不断扩大,谢宏强指使手下成员到其他讨债公司示威、砸场子,并插手行业纷争等。经查明,谢宏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每月靠讨债、出场子等获得非法收入近20万元。
经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12月30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宏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15名犯罪成员也依法被判处3至12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谢宏强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谢宏强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