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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海南:政协委员对法院案件可以说不?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10日   03 版)

    本报讯(李青娥 记者任明超)政协委员可以对法院案件说不?怎么说不?近期,海南省政协与海南省高院之间的互动对此做出了制度性探索。

    7月下旬,海南省政协独家授权当地一家新闻网站刊发《处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对低调的向公众公布了6月26日海南省政协五届41次主席会议通过的这一《办法》。

    检索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海南省政协的举动是在与海南省高院进行一场微妙的互动。今年海南省两会召开前,海南省高院已出台了《关于办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做法的目的是为政协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有效途径,促进司法民主。

    海南省高院在文件中用了一个新名词“政协委员关注案件”,并定义为:全国或省级政协委员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转交反映材料,或者采取来信来访等方式直接向省高院反映的案件。《规定》从受案、审限、听证、反馈、法律释明、情况通报等多个方面明确了“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办理流程。属于本省法院办理的案件,监督联络部门在两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院领导审批后立项督办;正在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办结;申诉、申请再审等其他案件,一般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规定》特别强调,针对办理结果与政协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政协委员连续反映两年以上的、十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反映的、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的四类案件,法院应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或者加强与政协有关部门及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共同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在海南省政协的《办法》中,文件为海南省政协处理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设置了“几条框框”,一为必须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二为坚持“不激发矛盾,不干扰诉讼和执行”原则,倡导“调解优先、和谐为上”理念;三为引导政协委员实事求是,尊重法律,顾全大局,采取正当的方式维护所关注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职副主任林志明告诉记者:“出台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关注案件的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改善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主监督,推动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

    在林志明看来,《办法》虽然是一个试行的管理办法,但它不是临时的,而是经过海南省政协五届四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的,它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法院司法是独立的,法院是依法判决裁定法律案件。

    林志明还说,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进入尾声时,政协委员才会针对法院办理结果与委员意见不一致的、出现十名以上政协委员联名反映的、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的、可能存在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委员连续反映两年以上的四类案件,提出异议,由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审查,经审查政协委员的异议成立,可将相关证据和事实反馈致海南省高院指定的部门,由海南省高院指定的部门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法院或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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