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安徽枞阳籍几名企业家投资数千万元成立一家新型材料公司,正当加紧建设之际,却因为县政府办公室与另一企业签订招商承诺函——“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于是县政府以此承诺在先为由,拒绝为该公司立项备案。(8月9日《中国青年报》)
读完这篇报道,枞阳县政府给笔者留下的感觉是,一只闲不下来的手和一张不肯认错的嘴。
该县副县长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这显然不是这位官员的个人理解,因为当那家先成立的企业依据承诺函向县政府投诉时,县上领导也是这样答复的:承诺继续有效,否则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对于这样毫无疑义的竞争性行业,反垄断法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法律面前,安徽枞阳县政府错了,这一点他们自己知道,甚至也承认。但面对“讨说法”的企业和发出质疑的舆论,县政府试图祭出“公信力”的说法以脱身。这是错上加错。
公信力是近来舆论场中的热词。多数情形下,公信力被社会公众和媒体作为一种标尺,去衡量政府行为,并批评一些荒诞、不负责任的举措。于是,社会似乎出现“得公信力者得话语权”的现象。枞阳县的官员显然对新形势相当敏感,知道“公信力”的分量,于是一口咬定:我们这是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考虑。
僭越法律的行政承诺,当然是无效的,如今却硬要拉上公信力作陪——公信力冤枉啊!
实际上,恰恰是政府伸向市场的那只手,给了公信力重重一拳。正如新公司的总经理所言:怎么也想不通,改革开放30多年了,居然还有地方对竞争性行业进行市场准入限制?
完全可以理解先成立那家企业的尴尬,当初县政府的“承诺”一定是促成其决定投资的重要砝码。但这家企业是否需要反思:认可这样没有得到行政许可,且以公函名义出具而非公开文件的所谓“承诺”,这是不是一种“共谋”行为?正是这种“共谋”,从一开始就绑架了公信力,也从一开始就伤害了公信力。
再说到政府,一味对其批评不难,但基层政府也确实有自己的苦衷。招商引资,难;发展地方经济,不易;政绩和GDP的压力怎么办?短视的行为注定是饮鸩止渴,脱离苦海的根本法门在于“少去掺和”。首先,必须确立法治意识,行政不可僭越法律。其次,必须确立边界意识——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的方可归政府。不该伸的手,政府就别去伸;该出手、该出面的地方,尤其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千万别回避。
做到了这些,基层政府何愁没有公信力?这个词,应该体现在施政举措里,也可以挂在公众嘴边,只是,千万别屡屡出现在政府拙劣的辩解中。
徐百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