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8月12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龙池村二组农民工黄发忠的遗体,还停放在东莞殡仪馆,其家人已赶到东莞和厂方交涉。8月6日,因多次讨要2100元工资未果,42岁的黄发忠跳楼自杀身亡。(《长江商报》8月13日)
需钱缺口太多,家庭压力巨大,本该早早拿到的薪资却被一拖再拖,不堪重负之下,黄发忠命走黄泉。倘若黄发忠懂得“跳楼(桥)讨薪秀”的决窍,兴许他早就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然而,他是一位执着于“勤劳改变命运”的本分务工人员,在希望一次次破灭之后,原来激励他挺起胸膛的那番动力,顿时灰飞烟灭并化为绝望的一跳。
欠薪厂方坚持黄发忠“属于自杀,与工厂无关,拒绝赔偿”。当地劳动部门也“表示黄发忠属于非工受伤,只能索要两万多元赔偿”。只要拒不承认讨薪事实,便意味着无论是欠薪方,还是本当司责劳动监管的责任部门,均可侥幸逃过责难,尽管这里面有一条人命。
劳动监管部门理当站在弱者角度,迅速介入,抓紧查清事实。之所以要提到“事实”二字,是因为资方欠薪无误,而且一再拖延黄发忠应该拿到的薪资。而不是以“非工伤”这样与自身身份不符的轻飘飘解释,胡乱推诿。进一步追问,作为被劳方寄予厚望的劳动监管部门,对于资方薪资标准问题、工人劳动问题、欠薪问题是否掌握得一清二楚,对于工人们的涨薪诉求,是否做到了及时掌握并积极协调?如果在劳资双方不对称的博弈过程中,始终无法寻觅到劳动部门本应在场的庄严身影。如果事后劳动部门不是本着公正原则,积极捍卫劳动者权益,原本无足轻重的躯壳将会进一步蜕变,至而令公众感到可怕——这样的“帮倒忙”、“乱帮忙”,只会助长恶意欠薪现象的肆意弥漫。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举被视为恶意欠薪正式入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条款来看,虽然黄发忠被欠薪的厂方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薪资,但2100元很难说构成“数额较大”标准,尽管这个数字对黄发忠那个极其困难的家庭极其重要。更何况,该罪明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从当地劳动部门的那番表态可以看出,就算黄发忠闯过了前款条件,凭其一人之力,要想闯过后面这个“拦路虎”,何异于妄想?
黄发忠就这样勿勿地走了,到底谁是导致他自杀的那根稻草?是困难的家庭?是他不够勤劳?是欠薪的单位?是劳动部门的无所作为……黄发忠的自杀当然有着多方面原因,但如果劳动部门本着严格恶意欠薪罪的原则,自始至终坚决捍卫劳动者权益,资方还敢这样一拖再拖及至闹出人命后还百般抵赖吗?黄发忠还会对自己勤劳的双手灰心吗?他那困难的家庭真就无法度过这一劫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