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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经济时评

契税征收怎能沦为开发商敛财工具

子丁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1日   05 版)

    “按照国家政策,我应该只需要缴纳1%的房屋契税,开发商却要求我缴3%的契税,不缴还不能办理收房手续。”林先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买房时销售人员告诉他,开发商的意思是先缴3%的契税,等房本办下来之后再退还多收的2%。(中国青年报8月20日)

    从报道来看,国家的契税征收明显沦为开发商借机非法敛财的一个工具,开发商绑架国家征税行为进行“非法融资”。一是从数量来看,涉嫌资金数额较大。根据报道可以看出,如果按照3%的税率多征收2%,那么就多征收4000多万元。二是占用资金时间较长,根据该项目一期已经出现的情况,有的占用3年多。该项目一期的业主缴了3%的契税。三是从做法来看,违规操作已经涉嫌“绑架”征税行为。我们看到,不缴契税用户就拿不到房本,也就是购房者不能领取钥匙入住房屋;但是交契税本应该到税务部门,可是税务部门不单独受理住户的纳税申请,必须由开发商代缴代收;而开发商坚持缴纳契税必须按照3%的标准。

    在目前国家宏观调控趋紧、开发商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开发商开始借助国家政策,变相为自己开发的项目融资,以减少融资成本,简化融资程序。但是,纳税人的利益却因此大大受损,特别是在靠近北京的高房价地区,以房价为计税依据的契税征收,牵扯的资金动辄就是一两万元。

    对于一些“道德血液流淌较少”的开发商来说,借助国家权力明目张胆敛财已是惯用伎俩,可是为何权力部门却屡屡能被开发商利用,国家权力怎么就乖乖地被转让给开发商了呢?该案例中地方税务部门一句“我们只征收1%”就将责任撇开了吗?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其中提到,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同时,即使委托代征,出现违法行为,责任在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因为委托方负有对受托方监督管理的责任。另外,对于多征税款,明显是税务部门或者税务部门委托的代理部门征税过错行为造成的,应该在按照规定退还税款的同时,按照国家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资金占用费用。也就是说,对该开发商一期多征收的2%部分的契税,不能只退还多缴纳的税款部分,还应该加算银行存款同期利息。可是,从报道中看到,税务部门或者开发商并未如此做。

    西方有哲言:“人的一生离不开死亡和纳税”,正是由于纳税与人民生活有密切联系,所以,征税历来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征税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而且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哪些部门有征税权,哪些部门没有征税权,哪些征税权可以转让,哪些征税权不得转让,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不留有任何缝隙。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征税权就会被滥用,人民的财产权也就得不到保障。但是,在河北燕郊,却出现这样的行为,令人震惊。其他地区呢?是不是也存在利用国家征税权为私人或者部分集团谋取私利的现象?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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