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哈尔滨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道军遇到一件尴尬事,他的企业莫名其妙成为总额2135万元的3笔贷款的担保人,这3笔担保造成自己的企业不能及时贷款生产,而可能面临韩国买家的违约处罚。
今年6月16日,杨道军与韩国买家签下349.5万美元的木材制品销售合同,为了大量购买原材料快速生产,杨道军决定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他连续走了两家银行,都被告之其征信记录上反映,他为其他3家企业总额2135万元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按照银行规定,他不能再贷款了。
今年7月12日,杨道军在人民银行巴彦支行查询了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据杨道军提供的这份编号为A—201207836026的报告,杨道军的企业对外担保合同共3笔,分别为:2011年12月20日,为绥化一家复合肥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35万元,保证合同编号2011122000000529;2012年6月29日,为绥化一家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保证合同编号为2012062900000399;还有一笔并未显示被担保方信息,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保证合同编号为2011122000000433。前两笔担保业务发生金融机构均为龙江银行,杨道军称,未显示被担保方信息的那一笔业务发生金融机构同样为龙江银行,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被担保方为绥化一家米业有限公司。
杨道军说,他并未签订上述3份担保合同。2011年3月至5月,他曾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申请贷款,当时把银行要的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都拿去了,但后来银行方以杨道军的企业并不在绥化市区域内未予贷款。贷款未成后,杨道军就把其所有材料取回,并“同时把我在该行开的企业临时账户也取消了”。此后再没有和龙江银行绥化分行有过任何接触。龙江银行绥化分行风险管理条线总经理鲍延军对此事回应说,该分行的信贷员将哈尔滨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和绥化鑫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贷款卡编码弄混了,本来由后者担保的贷款业务都变为由前者担保。据了解,绥化鑫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隶属于绥化市财政局。
据悉,现在龙江银行绥化分行已经应杨道军的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取消了杨道军的企业在征信系统中的3笔担保记录。但杨道军又向龙江银行绥化分行提出索赔要求。按照杨道军的说法,由于3笔莫名的担保记录,致使其延迟了贷款办理,造成他的企业生产迟缓,未能及时向韩国买家供货,他需向韩国买家支付至少100万元的违约金。他认为,银行方理应对他的损失负责。根据杨道军提供的其与韩国买家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第15条确实存在迟交货和罚金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龙江银行与杨道军并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于担保行为有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为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报哈尔滨8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