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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3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法律不在完美,而在让公众信仰

廖德凯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3日   02 版)

    近日,在广东省委宣传部、省高院联合主办的“诚信广东”大家谈系列活动之四——司法公信专场活动现场,全国模范法官、被誉为“铁面判官”的广东省高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光昶作为司法公信典型代表用自身事例回答了观众对于司法公信的问题。陈光昶认为:“你的法律再完美,如果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仰,得不到老百姓的尊重,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的。”

    陈光昶法官“法律再完美,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仰也无济于事”的感受,发人深省。法律之于社会,只有得到人们的信仰和尊重,才能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发挥其防患于未然,惩戒于已然,定纷止争的平衡作用。但是,法律的信仰却不是通过法律“规定”出来的,它必须通过人们发自内心的信任,成为人们心中最基本的认识,成为血液中流动的血细胞,才能成为人们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第一个层面,是老百姓信任法律,相信法律在约束自己行为边界的同时,也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逾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可以逃脱惩处,为了利益,他自然可能会选择越界而行;而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说法”,他在类似的事件发生后,必然会采取法律之外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不信任法律会产生作用,法律的信仰自然无法形成。

    毫无疑问,法律的作用发挥,其终极效果取决于老百姓的信仰。老百姓信仰法律,自然行为有度,不逾越法律之界;纷争有衡,相信相关机构的权威。有此基础,一个规则社会的建立自然不会成为难题。但我们却常常见到: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对裁决机构的裁判没有尊重之举,法律得不到信仰,裁判得不到执行。法官上访、民工跳楼等维权方式的出现,正是法律得不到信任的体现。连起码的规则运行都谈不上正常,遑论对法律的“信仰”。

    那么,让老百姓信仰的法律在哪里?它在法律制定的理念里,但更在法律实施的每一个细节里。更具体一点说,让老百姓信仰的法律,掌握在每一个有权力对法律及法律事务进行解释、裁判、实施、作为或不作为的人手中。法官、警察、行政执法者,以及推而广之到一切公务人员、公权力机关和与公权力相关的组织,都掌握着法律信仰的“权重”。老百姓对法律的感受、对涉法事件的理解,都是通过身边这些与公权相关人员身上感受到、理解到的,在这种感受中,慢慢地形成他们的信仰,是信仰法律还是信仰其他的“规则”,完全取决于他们身边掌握“法律”的人。

    因此,陈光昶法官的感受,其实只是揭示了一个终极目的,即“法律要得到老百姓的信仰”,但事实上,这个终极目的最关键的一环,却是“法律只有得到执法者的信仰,才可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仰”。很遗憾的是,有着相当部分的执法者,只是将法律作为单纯的工具进行使用,甚至是选择性适用。如此“法律”,要让老百姓信仰,是何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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