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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7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夺命的采砂坑

本报记者 王帝 实习生 梁鑫 李弘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7日   07 版)

    一起深坑溺水事故可以说是意外,那么,全国范围一年多内百人溺毙于深坑呢?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2月至今,在公开报道中因取土、采砂等原因形成的深坑致人死亡的人数,接近百人。

    在数字背后,有学者提出了问题。深坑为何会造成这么严重的伤亡,死伤责任又在哪方,我们又是否能将这些死亡当成经济发展的“合理代价”?

    村庄旁边的夺命砂坑

    陕西省武功县大庄镇桥寨村坐落在渭河沿岸。据地村民介绍,村庄周围十几公里内无桥可过,为了去河对岸耕作,不少村民只好涉水。

    2009年5月23日,村民朱秀兰与史凤娃准备趟水过河到对岸拔草,却不幸双双溺水身亡。事发后的第二天,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称二人“不幸滑入采砂坑内溺亡”。这看上去本是一起“天灾”,但死者家属却坚持认为,这是一场采砂场在河道内采砂后不回填造成的“人祸”。

    死者家属称,他们所指的砂场,即桥寨砂场,“大约是2005年开始在渭河流域采砂”。“砂场没采砂之前,河道是很平坦的,河水很清,鱼虾都有,”桥寨村村民介绍说,“即便是雨季,水最深的地方也就到大腿根。”

    吕文(化名)是受李旭委托调查案件的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发20多天后,他和事故家属去了现场。在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描述看到的情景时,吕文直言“很痛心”:“一般的河床是两边高中间低,河水在中间流。但是这里砂土堆得高的地方,在河道里挺起来有6-8米,挖出的坑也有四五米深,那么好的河,弄得坑坑洼洼的,看起来很痛心。”

    吕文说:“出事的前一天下午,几位农妇还在这条河里走过,结果晚上挖砂,把村民趟水过河线路的下游处挖了个坑。第二天,村民过河时并不知道旁边已经被挖了坑,于是就发生了事故。”

    在桥寨村,村民溺死于砂坑的,并非这一起。

    白增朝的儿子白宇坤便是这众多遇难者中的一位。2007年5月4日,白宇坤与伙伴在河边玩耍时,不慎落入砂坑溺亡,后来派出所出面调解,砂场给了白家2.4万元“安慰费”。时隔5年,提起儿子的死,白增朝在悲痛之余仍会透露出愤怒的情绪:“我从小在渭河边长大,过去河滩一马平川,从没发生过溺水身亡的事件,因为河滩上出现了不知深浅的大坑,才导致我儿子死亡,砂场必须负责任。”

    李旭说,“自母亲2009年出事至今,砂场仍未进行过回填工作。我连续3年找有关部门,希望得到相应的赔偿,并督促砂场尽快回填,但一直没有解决”。

    数位死者家属告诉记者,据他们所知,2007年来,已有12名当地百姓淹死在没有进行回填处理的采砂坑中。

    在采砂坑内溺亡,责任归谁

    数位死者家属称,挖砂场负有责任不只是他们的推断,他们手中也有证据。

    李旭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乔寨砂场于2009年5月与史凤娃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事因”一栏写到:“史凤娃和本村的朱秀兰,二人相互搀扶从大庄镇坚强村南渭河中淌水过河,去对岸周至裕盛苗圃打零工,行至河中,被河水冲倒,不幸溺水而亡。” 

    协议中称:“鉴于史凤娃家庭经济困难,经公安机关、方寨居委会、乔寨村委会协商,协议如下:1、由乔寨村砂场一次性给史凤娃家属现金壹万叁仟元作为困难补助款。2、史凤娃亲属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事端。此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任何人不得违反,否则责任自负。”协议最下方是当事人亲属代表、乔寨村砂场与主持人的三方签字。

    李旭说:“类似的协议,在数次事件中都有出现。咱就这么去想,它(砂场)要是没责任,凭什么给人钱?”

    死者家属的观点是否成立?中国青年报记者咨询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林律师。

    王文林律师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而不能根据推论。判断遇难者的死亡与挖砂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要分析遇难者死亡的具体情形。比如,溺亡地点、砂场的采砂地点、砂坑深度、非采砂地点的通行环境对比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当然,以往有类似伤亡情况可以作为其中一个参考因素。”

    “在受害者家属看来,砂场与他们签署的协议就表明了死亡与挖砂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但仅从补偿行为看,从法律上不能推定砂场就有责任。”王文林律师说。

    那么,村民在采砂区域溺水身亡,责任应该在谁?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时任陕西省武功县水利局局长的陈党库。

    他向记者表示,“2007年以来,在砂坑里面玩耍溺水身亡的有两三个人”。

    此外,武功县河务工作站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桥寨村砂场挖砂的确死了一些人,但没有12个那么多。

    对于要求砂场回填砂坑的意见,陈局长认为,河床泥砂是会不断淤积的,“需要适度开挖,砂场采砂也是疏浚河道的需要,一般会开挖到两米深左右,确保堤坝的安全。”他同时表示,两米深的砂坑也许会因为水流冲刷而变得更深。

    在溺毙责任上,陈党库说:“河道是蓄洪的场所,不是供人娱乐的场所。河道的深浅、变化非常复杂,如果淹死人了,说明自己安全意识不强。如果出了事故,死者家属可以跟砂场自行协商,寻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由于砂场位于自然河流区,“季节、水文变化对作业区的影响比较大 ,不可能建围墙、栅栏进行挖砂”。陈党库告诉记者,“由于砂场离村子近,挖砂场只能在周围树立‘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警示牌,如果执意去游泳,出了事情就只能怪自己了。”

    采砂后不回填现象并非个案

    陈党库称,“出了事情就只能怪自己”,但学者对此并不完全赞同。

    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院河口研究室主任辛文杰说,我国对于河道挖砂中的回填是有规定的。

    记者通过查阅发现,水利部下发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地方制定的采砂规划内容必须明确“弃料复平要求”。《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中却并没有涉及砂坑的回填。

    辛文杰表示,“我所看到的挖砂批准许可证以及公告上,对于挖砂区域、时间段以及可采深度等,有着明确的要求,至于回填,在什么时间段内回填、回填的标准,我目前没有看到。”他认为,缺少可供操作的回填规定,让砂坑的隐患难以消除。

    5月15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陕西省白河县境内汉江沿岸走访时发现,在约两公里长的河道上,聚集了10多艘正在工作的采砂船。在现场,开采后没有回填的砂坑和大砂石堆随处可见。

    “到了汛期我们就会把这些坑填平的,很快。”采访中,面对满目疮痍的河道,砂石场主们不以为然。然而,当地人却表示,即便是汛期到了,也没有几家采砂场推倒砂石填平大坑。62岁的罗大爷在江边住了40多年,他说:“我们上学的时候,经常结伴去河里摸鱼,现在父母都不让娃下河玩,因为一不小心就掉到暗坑里去了。” 

    辛文杰说:“为了获得好的经济效益,采砂者往往是哪里有好砂就去哪里挖。为了在有限的地盘上获得最大的收益,往深处挖出6米甚至8米的深坑就不足为奇了。把这些大坑填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资成本,这个投入对于砂场经营者来说是没有任何收益的。”

    “而且因为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一些地方河道、海域砂石的使用大头是政府。比如珠江三角洲很多大型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砂石和回填土,但是当地砂石的供应远远满足不了建设的需求,去外地取砂成本太高,于是,过度开采、非法开采就有了市场,就更别说忽视回填了。”“资源被暴取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对当地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规则于是被人为地变通,白纸黑字的制度没办法完全执行”,辛文杰说。

    百条人命,能不能填满神出鬼没的深坑

    在采访中,有学者向记者表示,造成安全隐患的,并非是砂坑本身,“更多的是在于人们对于采掘经济负面效应的忽视”。这位学者举例称,“同样是摄取建筑材料,同样是造成深坑不回填,同样是造成人员溺水死亡,同样是缺少监管的具体依据,无序的取土行为,也造成了对居民生命安全的巨大威胁”。

    2012年7月,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袁寨村,一对双胞胎兄弟在近6米深的坑内溺水身亡。当地媒体调查发现,深坑形成的原因是当地人为盖房垫院,取土、卖土所致,夏季雨水丰富,深坑过不了多久就变成了深水潭。

    驻马店市警方在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市每年夏季溺水死亡的都在20人以上,其中,每年最少10人是溺水死于非法掘土形成的深水坑。”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2月以来,在公开报道中因取土、采砂等原因形成的深坑致人死亡的人数接近百人,在这近百人中,死于砂坑仅占一半。

    对于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专业委员会委员赵春生认为,是监管不严造成的,“只要不是大规模的取土,村委会不会阻止,土管部门更不会阻止。”

    赵春生说:“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在农村,不管是在耕地上还是荒地上取土,都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毁坏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更是构成刑事犯罪。很多农村地处偏远,政策下达都很困难,更别说监管、执行。

    由于规定较为笼统,“毁坏基本农田五亩就违法”的现实,反而增加了无序取土所造成的危险。“在地里掘土,心里害怕侵占的面积太大,一般是‘纵深充分挖掘’,所以形成的坑是特别的陡,特别的深,积水后更是特别的危险。”袁寨村村主任李新华说,在他们村,还有几个在地里非法掘土形成的大深水坑,都是安全大隐患。

    一位基层土地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村里的地多是集体土地,除非违法,不然我们难以介入。至于村委会,不少情况下都是他们自己在挖,这样的话,你也不能让村里的老百姓不挖吧。”

    有学者向记者表示,真正危险的不是非法挖砂、取土,而是挖砂、取土造成的隐患可以在“合法”、“有手续”的光环下存在。不能漠视深坑造成的伤亡,更不能把伤亡当成经济发展的成本,“你可以说是老百姓安全意识差,自己去经过那些深坑。但这样,你也可以说是老百姓自己安全意识不强,所以才被小偷偷,显然这个逻辑不能成立。在损失面前,政府应该去消灭那些隐患,而不是为其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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