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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网曝河南省委督查室主任要求法院作有罪判决

河南省高院回应:“根本就没有这个事”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杜小娟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28日   03 版)

    近日,网民“枣之礼张一”发布微博称,河南省委督查室主任刘让亭“逼压法院必须判我有罪,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张一是河南省古枣园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2009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一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张一提供的证据是一份汇报记录。这份题为“汇报记录”的文件,并没有加盖公章,“文件不对外,不用加盖公章。”张一解释说。

    汇报记录载明的日期是“2011年12月7日星期三下午15:55至18:30”,在“省法院党组扩大会议室四楼”(原文如此——编者注),省委督查室主任刘让亭等5人听取了该院对张一涉嫌职务侵占罪等5起案件的汇报。在这份记录中,刘让亭针对此案的表述有:“不判有罪,不要给省委汇报,一定要判有罪。”

    8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徐处长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首先否认了刘让亭参加过这次会议,但随即又说,“刘主任的原话不是那么说的”。

    一审宣判之后,张一提起上诉。2010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张一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发回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一公开的汇报记录显示,刘让亭称张一的牢狱之灾源于她不肯接受调解。“在我长达两年的督办中,督办不下50次,开协调会不下50次。也曾想过给她们调解解决。张一不同意调解。她如果同意调解,张一不见得会有牢狱之灾。”

    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院《关于原审被告人张一职务侵占一案的函》中,认为“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请你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但是,张一并没有被改判无罪。

    在汇报记录中,刘让亭表示:“古枣园的案件,要多请示、多汇报。在办理时,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必要时多跟我们沟通。”“这个案件如果要翻过来的话,是要倒查追责的。包括办案人员。”

    8月27日,河南省高院宣传处徐处长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们已经对这件事进行了调查,省委专门派出了督查组来查的。”

    “调查结果是,根本就没有这个事,有这么个案件没错,但是省委督查室根本就不是这个意见,刘主任的原话也不是那么说的。”徐处长说。

    本报北京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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