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海南省颁布我国第一部旅游地方法规。在不到10年里,我国各省级地方人大以及拥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级人大都纷纷出台地方旅游法规,有的地方甚至根据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两次修订了地方旅游法规。在地方立法不断发展的同时,如果国家不及时立法,在上位法缺位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的冲突。《旅游法》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法,它的出台将为构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现旅游活动的目的,必须要依靠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共同努力,偏废任何一方,旅游业都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旅游市场出现的低成本销售、零负团费现象、欺骗、强迫固然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质量,但游客的理智消费、文明消费也很重要。我国现行旅游法规,多是规章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在实现平衡各方利益、规范市场发展方面“力不从心”。旅游法草案在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权利、规范旅游者和经营者的义务、平衡各方利益、构建和谐发展的环境提供了保障。
(韩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