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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0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湖北女博士“吃空饷”一事仍有疑问,在校生能否挂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如何避免干部挂职出现监管真空

本报记者 骆沙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9月20日   11 版)

    近日,有网友发布微博称有人“在武汉、襄阳两地检察院挂职均不上班‘吃空饷’”。微博中称:2012年7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刘真,其父为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真于2008年8月任武汉铁路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半年后脱产读博至今未上班。2011年,襄阳市人大又任命其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处级),两地均长期“吃空饷”。

    9月14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在网上澄清:刘真是于2008年经武汉铁路局统一招录,到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工作。2009年7月,刘真被武汉大学法学院录取为法学博士研究生。自费读书期间,单位每月给予其2000元生活费。今年7月毕业后,刘真已回院上班。

    随后,襄阳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也声明:引进刘真挂职,符合当地人才引进政策,任职手续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挂职一年内,并未发放其任何工资和津补贴。目前,挂职期满后,刘真已离开市人民检察院。

    在读生可否挂职检察委员会委员?

    针对刘真借挂职之名“吃空饷”的质疑,当地机构的解释为:刘真脱产读博领取生活费一事,符合湖北省襄阳市(原襄樊市)于2007年制定的人才引进特殊政策。

    该政策规定:针对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安排到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可资助8万元安家费,每月给予2000元的津贴补助。

    对于在读学生能否“挂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存在一定疑问。

    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庄德水表示,这是法律对检察委员会在检察机关中的地位和活动原则的规定。

    另据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一位检察官介绍,“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本院检察人员组成,通常是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员和少量的检察员担任。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性,防止个人独断。”

    随后,事件的最初爆料人、微博账号“徐楚焱”的网友也就这一点提出疑问:在读学生能“挂职”成检察委员会委员吗?还得人大常委会任命,那现在挂职结束了,是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被人大免职了呢?免职公告文件在哪里?

    “总体而言,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高于普通的检察官,应从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群中择优录取。”庄德水说,“在读学生肩负这一重要职务,难免惹人争议。如想说服公众,相关部门不妨出示更多证据证明刘真个人能力。”

    挂职“吃空饷”更具隐蔽性

    “虽然官方解释不存在纰漏,但事件发生后,更值得思考的是,如何完善挂职制度?干部挂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就任法官、检察官都需经过当地人大的批准。目前,这样的审核程序确实比较松散。”媒体评论员翟春阳表示。

    据了解,干部挂职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早已存在。此前,陕西省神木县挂职办曾针对全县挂职干部进行过摸底调查,并取消了67名干部的挂职资格。神木县挂职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存在个别干部借双重身份和管理漏洞,行个人方便。”调查发现,个别干部甚至赋闲在家,却仍旧享受相关待遇。

    “借挂职之名‘吃空饷’,更具有隐蔽性。”庄德水说。

    “干部原属单位和挂职单位之间在人员编制和财政、工资等管理内容上,存在‘时空差’,导致双方信息交流不对等不透明,为‘吃空饷’提供了隐蔽性。”他说。

    据庄德水介绍,“挂职制度实施的意义有很多,其本质是培养干部的需要,让干部拥有丰富经验。在相关待遇管理上,弹性较大,一般是由原单位和被挂职单位协商,有时甚至是干部和挂职单位协商。这样一来,无形中放大了监管真空。”

    挂职干部管理亟须加强

    “挂职制度在推动基层工作、锻炼培养干部上遇到一些阻力。”庄德水说。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诸多地区挂职干部反映,在当地难以接触到核心业务。

    “出现这样的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挂职地对干部‘不放心’。没有有效的管理,干部自身工作也缺乏积极性,因此,接受地也难以信任一个过客。一些干部将挂职当成‘镀金’手段,待一阵子就走,甚至出现领钱却人不在岗的情况。”庄德水说。

    “干部挂职管理中存在‘空间差’,导致权责不明确。加上一些规定,比如薪酬、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划分不够明晰,导致了漏洞存在。”翟春阳说,“对挂职干部的职业要有长远规划和长效考核。避免挂职成为个别人的短期投机行为,挂职经历‘有名无实’。”

    “最根本的办法,是在具体规定和细节考量上加以完善,对各管理环节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应对干部主管部门、派出单位、干部自身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挂职干部选拔、考核、奖惩机制。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原单位管不着,新单位管不了’的监管真空。”庄德水说。

    同时,有专家指出,目前在法律层面,仍缺少一部统一的挂职干部相关法规统筹规范。

    据了解,目前,干部挂职都是依照各级政府相关文件实施操作细节。除此之外,《公务员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挂职锻炼只是作为公务员的交流形式之一”,但未就具体操作步骤进一步细化规定。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我个人曾在1995年挂职满洲里市长助理,这个过程中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大锻炼。正规挂职程序应当由干部所属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其原属单位负责发放工资,挂职单位只发放部分生活补贴。目前,干部挂职确实存在一些乱象。相关政策存在弹性,给个别官员‘钻空子’提供了客观条件。比如,有些官员对待挂职干部时,会掺杂个人情感或利益考虑。目前,应当收紧管理口径,加强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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