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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1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开庭——

糯康:我事后才知道 同伙:就是他指使的

本报记者 辛明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9月21日   03 版)

    9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新华社记者 王申摄

    今天上午9时30分, 湄公河“10·5”中国船员遇害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提起公诉。本案将审理3天。

    在受审时,糯康当庭翻供,但其同伙桑康、依莱等5名被告的供认指证了他的犯罪事实。

    公安部“10·5”专案组证据组组长聂涛旁听了今天的庭审。他表示:“糯康的翻供不影响他是糯康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他犯下的罪行。公安机关在前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足够证据证明糯康是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他所犯下的罪行,以及他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庭审的继续,公诉人和公诉机关将在法庭上出示大量证据证实糯康所犯下的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糯康集团长期作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散布岛”一带的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被缅甸军队征用清剿该组织,同时为获取泰国不法军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后与被告人桑康·乍萨、依莱及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弄罗(两人均另案处理)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莱在湄公河沿岸布置眼线、选定停船杀人地点,并和弄罗与泰国不法军人具体策划栽赃、查船等事宜。在糯康的指挥下,翁蔑带领温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1年10月5日,持枪劫持了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了船员,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通知后亦参与武装劫船,并将船只劫至泰国清莱府清盛县央区清盛一湄赛路1组湄公河岸边一鸡舍果树处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国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后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尔后登船继续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经现场勘查,在两艘船只上查获91.96万粒共计84516.01克甲基苯丙胺。被害的13名中国船员尸体经鉴定,均系枪弹伤致死。

    二、糯康犯罪集团长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拦截、检查往来船只、强取财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与涉嫌参与本案的翁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等人,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糯康犯罪集团成员又劫持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后“正鑫1号”货船出资人被迫交付赎金2500万泰铢,罗某某、冉某某、“正鑫1号”船长获释,3艘中国货船及船员被缅甸政府解救。

    糯康否认指挥、策划、参与案件

    称“案件是泰国人干的”

    今天的庭审中,主犯糯康首先受审。

    糯康承认自己是集团首领,但矢口否认在2011年10月5日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和在中国船上放置毒品。他说:“我没有跟他们去,是由他们自己做主去的。”

    在公诉方询问“你有没有指挥、策划、参与案件”时,糯康表示“没有”,并称“案件是泰国人干的,我事后才知道情况。”

    随后出庭的桑康则指认糯康组织策划杀害中国13名船员。他说:“中国船只在湄公河上不交保护费,还拉缅甸军人来围剿我们,使组织受到了巨大损失,糯康就想报复中国船员,在案发前,糯康指令我们捆杀中国船员。” 

    依莱也承认是糯康指使他们杀害中国船员:“我们所有事情都必须得到糯康的同意才能做。”

    桑康、依莱均表示:“希望中国法律能够能对我的罪行从轻处理。” 

    专案组证据组组长:

    翻供证实了糯康的狡诈

    今天的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李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天整个询问过程中,除了糯康以外,其他5名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的罪行,基本都是承认的。供认得非常清楚,包括当中的一些细节。除了供认自己的罪行以外,对集团的其他成员也做了相应的指证。今天,大家比较关注糯康翻供,在今天后续的询问当中,第二被告桑康,第三被告依莱,两人属于糯康集团中的领导层,都不同程度地指证了糯康参与了犯罪,其后3名被告的当庭供述也非常详尽,指证了糯康不但知情,而且10月5日当天他就在‘散布岛’上,还给参与行动者发放了毒品和金钱。除了糯康以外,庭审的供述向大家呈现了整个犯罪的过程。”

    聂涛也注意到了糯康在今天的法庭上翻供。他认为:“首先,这进一步证实了糯康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狡诈;第二,他当庭翻供也表现了糯康不敢面对庄严的法庭,以及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糯康的翻供不影响他作为糯康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他犯下的罪行。”

    本案6名被告人均非中国公民,不通晓汉语,为保证其能顺利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昆明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专门安排了翻译,送达给被告人的法律文书都有其通晓语种的译本。

    在开庭期间,为了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能及时听懂庭审内容,进行有效沟通,使庭审有序、高效地进行,昆明市中院共安排了6名傣语翻译和3名拉祜语翻译,并首次采用了同声传译与现场翻译相结合的形式,其中两名傣语翻译和1名拉祜语翻译在法庭进行现场翻译,其余人员在后台进行同声传译。

    据了解,9月21日的庭审中,将有来自泰国和老挝的13名证人出庭作证。    

    本报昆明9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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