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即将出台,额首称庆!
旅游这么多年,管理无法可依,日复一日的争执不断,投诉年年一样。这样的局面快结束吧,给大家一个安分的旅游。但看着《旅游法(草案)》,却让我生出诸多疑问。
草案提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满足其合理个性化服务需求”,很有点意思,这一定是考虑要提高服务质量,比如:外出旅游需要买东西,我就可以要求导游带我找价廉物美的商场或者就近买,这个应该不算不合理,晚餐我想去夜市品尝小吃,不认识路也应该可以找导游带着我走,但是若别人也有这样的要求,导游如何分身?没有满足我的要求,导游跟着别人走了,我是否可以要求《旅游法》保护?是不是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或者惩处导游、旅行社?
我思虑着我的权益。
出外旅游信息很必要,每次出去总是从网上搜索,见不到各地政府或者哪个相关部门告诉我当地有什么吃、住以及可咨询之处,草案写道:“旅游者有方便和及时获取旅游必要信息的权利”。我有点迷惑,《旅游法》保护我获取信息的权利,但是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我是谁的责任呢?如果没人负责督促、规定、提供,我又怎么谈得到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呢?或许,这一条的意思是原来从哪里获取,就还从那里获取,只是现在国家法律容许你从网上搜索资讯,容许你从媒体上读取旅游广告的意思。
“旅游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一条中,强制交易的范围是什么?自费活动还是商店购物?如果是自费活动我不想参加,他就不敢抢我的钱,抢了我的钱我就要找《刑法》看看条款;商店购物本就是愿打愿挨,强迫购物让我想到了香港,一进大铁门就是几十分钟,不买的话导游就是废话连篇,这个算强迫还是裹挟购物?比如在日本旅游,总有一两天自费活动,如果我拒绝参加自费活动,就只好在车上坐一天,草案还规定不能脱团,一旦脱团导游可以报警,按照滞留处理。这应该按照哪一条款保护我的权利?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一条,让我想到全国各地的酒店并不是都有星级,据说评上星级需要很长时间,所以一般旅游合同都写着相当于×星级酒店,但是到了酒店住宿时才看到也就是一间招待所,旅行社却说相当于我们要求酒店的等级,我们也没有依据就认为不符合要求。按照《旅游法(草案)》,我们合同中已经约定,旅行社按照合同执行应该就没有错误,但是实际入住酒店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酒店,至少和我所在城市的酒店标准不一样,这种问题如何解决?
草案总则中写着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名词界定是什么?旅游经营者就是旅行社、宾馆、餐厅?还是帮我预订飞机票、火车票及帮我安排会展和住宿等的各种公司,大凡出门在外一切给我提供服务的都算作旅游经营者吗?我外出旅游,这个法律保护的就是我吗?我有点迟疑。
草案中我看到了对旅游的解释, 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名词释义、界定,但是全篇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资源等都没有说明,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则要求旅游经营统一实行,但是服务标准是什么?市场准则又是什么?
草案还规定我在旅游过程中有利用旅游资源的权利,但是要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利……这些让我越发不知道我看到的是法律条款还是自律准则。
经过几十年的旅游市场培训,我们应该出台一部更像法律的文本,也可以照抄国外现成的文本,但至少要明白我们所做、所为、所谓。
瓜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