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松涛)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该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近日举行的2012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专家建议,鉴于近年来,PE等公司型基金发展迅速,应该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为《投资基金法》,将PE等立法漏项的基金类型纳入其中。
2004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截至2011年底,全国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已经达到2.2万亿元。与此同时,PE等公司型基金发展迅速,到2011年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882家,资产总规模达到2206亿元。未备案的PE尚有近万家。不过,包括PE在内的数种基金类型却缺少相应的法律参照。
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介绍,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PE和阳光私募基金是立法漏项,投资者保护制度存在致命弱点,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失范和老鼠仓行为屡禁不止,对基金业的经营范围和基金产品的行政管制过严。
刘俊海曾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他告诉记者,当时由于缺少公司型基金的实践,所以将“投资基金法”改名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但这些年,PE等公司型基金发展迅速,应该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为《投资基金法》,将PE等立法漏项的基金类型纳入其中。
近期,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已结束,其中涉及PE的部分修订内容引起行业广泛讨论。 专家认为应该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设专章予以规定。但包括中国股权与创业投资协会等25家协会联名上书,反对PE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