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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
陷入16年房款纠纷

杜克海 本报记者 李菁莹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10月19日   03 版)

    9月7日,67岁的万生金拿着一叠叠材料,早早地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候,这是他第4次来到这里了。16年来,他一直坚持奔走于江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希望一场持续了16年、令自己几乎倾家荡产的“房款纠纷”能尽快得到公平公正的了结。

    万生金原是南昌市东湖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职工。1992年12月19日,房建公司与南昌市校园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校园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校园公司拥有的南昌市民德路294~296号地段,负责销售所开发的商品房,发票由校园公司提供。同年12月30日,万生金受房建公司委托,全权处理该工程的开发、销售等一切事务。

    1994年7月6日,买主涂传荣以每平方米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民德路296号103店面,与万生金个人签订了一份《店面购销合约》。双方约定,为了办理产权证和逃税,再签订了一份由校园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价格为每平方米3000元。之后,两人银货两清。

    然而,原本一对愉快的交易伙伴,却在另一次合作中陷入长达十几年的纠纷。

    1996年1月9日,万生金将民德路296号102店面再次卖给涂传荣,双方签订《买房协议》约定:102店面建筑面积196.86平方米,售价116万元,合计每平方米5892元,由涂传荣先付定金90万元。同样,为办理产权证和逃税,双方再签订了一份《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在由校园公司提供的发票上填写购房款551208元,合同价格为每平方米2800元。万生金作为代理人签字,交付了店面但保留所有权证,涂传荣出具了26万元的欠条。

    但是,近10个月过去了,涂传荣迟迟没有付清欠款及利息。不得已,万生金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督促程序,法院发出支付令后,涂传荣及其女儿向万生金出具书面《还款计划》,并要求获得产权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尽管如此,涂传荣依然没有按时付款,万生金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涂传荣还款121694元,仍欠151836元。最后,万生金向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涂传荣,要求偿付购房欠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万生金原本一直是原告,后来却被涂传荣反告上法庭,从此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一直帮着自己表哥打官司的胡赣成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1997年5月6日,涂传荣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生金返还“不当得利”767390元及利息。涂传荣认为,万生金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主体资格,其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卖房协议”无效,自己与校园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已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审批有效,万生金以欺诈的手段,虚涨价格,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校园公司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校园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万生金有权自行销售296号房屋,但公司并不知情万涂二人私下的逃税行为,他们应该补交税费,校园公司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南昌市中院一审认为,根据万生金、房建公司、校园公司三方的协议,万生金的开发销售行为有效;万涂二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实际履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有效;双方为逃税填写的格式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1998年6月15日,法院最后判决涂传荣交还欠款15余万元。

    但是,涂传荣不服南昌中院一审判决,随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而使得这场纠纷白热化,涂传荣也因此“反败为胜”。

    江西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校园公司是民德路296路号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权人,万生金以个人名义与涂传荣签订的协议没有得到校园公司确认,且明显违反法律,当属无效;万生金依据无效合约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1998年12月15日,江西省高院判决:万生金返还涂传荣购房款752495.85元。

    万生金不服江西高院的判决,拒绝返还“不当得利”,后被南昌中院强制执行。万生金从此开始了他的长达10多年的申诉之路。

    自1998年判决生效起,万生金多次向江西省检察院、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申诉。2000年4月和2001年8月,江西省高院也两次对万生金申诉进行审查,但均以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

    2010年9月8日,万生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审查后,发文指令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审查。后经多方审查论证,认为1998年江西高院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有错误。2012年5月30日,江西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在今年9月6日的质证中,涂传荣的委托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方承认签订的协议和合同都是真实的,但真实不等于有效。万生金告诉记者,自己因为贪图小利,逃避税费,让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他很后悔,愿意补交税款,也希望法院能公正地审判,还自己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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