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王亦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有专家表示,《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2万名,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能力严重不足。
《精神卫生法》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
同时,该法律对于广泛关注的“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焦点问题也予以回应。该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同时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受到法学界和医学界较为一致肯定的是,精神卫生法的最大突破是赋予精神障碍患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