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今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保险将不再仅限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而是覆盖所有职工人群。同时,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其生育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到企业负担,办法还特别提出,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一半。(《新京报》11月21日报道)
消息一经上网,马上引来网友的议论。一些网友从微观利益出发,认为此险受益者只限于生育女性,却要所有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带有强制捆绑性质。虽然个人不需缴费,但从企业的角度说,也应该按自愿投保更为适宜。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项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采取强制性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参保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费用,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而一些男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觉得有些“吃亏”是自然而然的。但是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国家政策,其出发点显然是不能完全从微观利益的角度来考虑。
几年前,笔者就针对一些单位招聘女工时提出“5到10年内不得怀孕,并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的做法,发出“孕育生命的成本应该由全社会承担”的呼吁。初衷在于:妇女生育不仅是个人或家庭问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尽责。因此,社会不能把这个责任全部推给招聘妇女就业的企业,女工因生育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理应由全社会来承担。怎么承担?采取社会统筹的方式,“取之于众,用之于育”,才算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这比一味指责企业不近人情有意义得多。
站在这样的认识基点上,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组成部分的生育险,其积极意义正在于“以社会统筹方式,解决社会难题”,把女工孕育生命的过程,从个体、家庭的层次上升到社会层次,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社会统筹解决的是社会问题,个人或企业不能仅以自身的得失来衡量政策的是非,而应以责任意识来看待这项统筹;此外,这项政策因为缓解了女工较多企业的生育保障压力,也可一定程度上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但是客观地说,以就业问题之复杂,不能指望仅靠生育险的促进作用,就能使企业对招聘女性员工持积极态度。
本次《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在于覆盖面上既打破了户籍限制,又不再限于城镇企业职工,而是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由于覆盖面的扩大,缴费比率也由以往的1%下调到0.5%。但是在法律责任上,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力度还是不够。
笔者以为,既然是依法缴纳,就不能仅以“支付员工生育保险待遇”作为违法代价,而应该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试想,如果男工较多的企业,宁可为个别女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也不缴纳生育险,那生育保险基金还有保障吗?生育险的意义岂不要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