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陈竹)教育部今天在网站上发布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在2013年1月11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专业标准》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中小学的正、副校长。幼儿园园长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另行制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情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专业标准》着力体现义务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要求的“促进校长专业化,倡导教育家办学”,提出了5个基本理念: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专业标准》首次系统建构了我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即“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并将校长的6项专业职责细化为60条专业要求,由专业理解与认识、专业知识与方法、专业能力与行为三个方面组成,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专业素质提出明确要求,以规范校长的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领域相关突出问题的解决。
其中,对校长的第一条专业要求就着重强调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此外,还要求校长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建立听课与评课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健全学校应急管理机制,推进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
《专业标准》的研制起草工作从2008年开始,教育部委托全国教师教育学会牵头整合上海教科院、华东师大和上海师大的研究力量,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进行全国普查和深入调查。今年2月以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将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文本,并先后征求了来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部内司局和有关专家对校长专业标准的修改意见300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