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个律师朋友聊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几天正在审议的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他跟我说,在没看到关于这个草案具体的报道之前,他对这个立法充满抵触,习惯性地认为这个法律会限制网络言论表达,但看到具体报道,了解到立法初衷和相关规定后,他改变了自己的看法。
这代表了许多网友和公众的看法,理解和接受一个法律,需要一个过程,需要突破固有的偏见和对“管制”的逆反情绪。
这种对网络立法的过度防卫心态不难理解,因为中国当下的网络有许多不同性质的问题纠缠在一起,解决这些问题有时需要不同路向的制度安排。因为缺乏成熟的法律安排,我们的网络起码在两方面都暴露出了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缺乏法律保护,公民的网络自由发言得不到保护,民众对此深恶痛绝;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乏法律保护,网络上很乱,从购物、金融到其他日常生活。随着公民越来越依赖网络,可公民在网上的权利却并没有得到保护,经常成为欺诈、造谣、诽谤等行为的受害者,很多时候被侵权了却无处申诉和维权。
法律不完善,一方面是正常的发言权有时被侵犯,另一方面是乱发言者得不到追究,两种问题纠结地并存,当然都只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解决。法治社会,法律是每个公民最靠谱的靠山与后台。
但有一种倾向是,为了急于解决一个问题,而反对立法解决另一个问题。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好”为理由,反对解决另一个问题。以“自由表达没有得到有力保障”反对治理网络欺诈、造谣和诽谤,这当然是一种思维误区。一方面,治理各种网络乱象,比如那些侵犯到公民正当权益的行为,也是捍卫网络自由;另一方面,网络问题需要一个个地解决,每个问题都需要立法解决,不能以“没有解决自己最期待解决的问题”就反对立法解决其他问题。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立法,不能苛求一个立法解决所有的问题,不要一部具体的法律有超越其法律管辖的、不切实际的期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对决定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这实际上也是在限制公权力侵犯民众的个人电子信息。但真正对公权力的限制,不是这部名为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立法所能承受的。民意需要倾听,问题需要解决,但不能指望一部法律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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