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网络需要宽容,因为这个貌似强大的平台其实比较脆弱,过于严苛的规范可能扼杀其活力。网络更需要自由,人们期待在网络中呼吸到新鲜的空气。而且,立法规范网络,也应该选择一种符合网络规律、尊重网络习惯、尊重网民意见的方式去立法,这样的法律才能尽可能地弥合分歧并树立权威。呼吁立法力挺立法的声音当然要听,但质疑立法的不同声音也要尊重,这就是网络。
但自由不能没有原则,宽容不能没有限度,不能因为有反对声和质疑声立法就停止不前。那自由的原则和宽容的限度在哪里呢?我觉得,限度在于,要遏制和严惩那些看得见的恶,而对那些想象中的、可能的恶保持宽容。这个尺度,也是多数国家在网络立法时所坚守的原则。
对于网络中那些看得见的恶,当然无法坐视,需要立法严厉打击,让作恶者付出代价。前天参加了一次关于网络立法和信息安全的研讨会,听许多人讲述了自己在网络上的受害经历,有被竞争对手恶意抹黑的企业,有被假新闻污名和妖魔化的政府部门,有曾经遭遇过“以键盘为武器进行攻击”的网民,当然因电子信息泄露而带来很大困扰和骚扰的就更普遍了。青少年研究专家还谈到了未成年人的网络受害经历。
这些,都属于“看得见的恶”,法律绝不能容许这些恶的存在。这次立法主要指向这些民众深恶痛绝的问题,只要是了解这次立法的初衷和善意的人,都会支持立法。
当然,法律不可能铲除一切罪恶,一方面,法律并非万能,并不是什么事都可以依靠法律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存在弊端,过多的法条可能限制公众自由;此外,调整社会问题的规范有很多,比如道德伦理,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不可能垄断所有领域。
所以,对网络中那些看不见的、想象中的、可能的恶,法律要保持一种保守的态度。可能限制公民自由的,需要非常慎重;能由道德调整的,就尽可能留给道德,不要窒息道德自治的空间。民众竭力反对的,也需要搁置下来,待有了基本共识后再重启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