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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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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行贿一万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1月01日   02 版)

    本报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崔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作出以上规定,“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而“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等,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解释”,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称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3年01月0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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