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责令天脊集团停产整顿。图为天脊集团方元公司一角(1月8日摄)。
新华社记者
协同机制早已有之
今天下午,在邯郸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针对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邯郸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侯日升表示,河北邯郸与山西长治早在2002年前后就对漳河达成过水体污染互相通报的“协同机制”。但他同时强调,此次山西苯胺泄漏事故中邯郸方面并没有接到通报。
资料显示,漳河位于海河流域西南部,发源于山西高原和太行山,上游分清漳河和浊漳河两条支流,在河北省涉县合漳村汇合后始称漳河,流经晋、冀、豫三省。邯郸市应急供水指挥部专家组组长、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晓健在发布会上介绍,1月4日有人报告在漳河河北段上游出现死鱼,经邯郸有关部门紧急化验,1月5日发现水体挥发酚超标。
侯日升表示,发现挥发酚超标后,经邯郸方面询问,长治方面告知漳河在长治段出现了苯胺泄漏事故。而对于挥发酚污染的源头,张晓健则表示,到现在还没有完全确定。由于情况较为复杂,事故调查组正在调查中。
他对记者强调,如果不是紧急采取措施,污染物主体没有进入岳城水库,停水就不只一两天了。1月8日对岳城水库水质的监测初步显示,目前水库内水质已基本达标,但漳河进入岳城水库的河道内检出苯胺超国家标准5倍。
针对记者“按照有关规定,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要求索赔”的问题,张晓健回答说,这个赔偿的机制是肯定要有的,“谁污染造成损害,是肯定要赔偿的。”
而对于邯郸方面是否会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侯日升则表示:“等专家评估完了再说。现在正在考虑评估。”张晓健告诉记者,现在还是应急事故处置时期,还不是事故定性的时候。重大污染事故的两个标准:一是跨省边界;二是影响到县级市的正常供水。“影响到地级市的则是特别重大事故。”他强调。
漳河上游管理局因何设立
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后,漳河流域水事协调部门、水利部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漳河上游管理局)的态度引人关注。但是漳河上游管理局表示,他们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河北工程大学一位从事水利研究多年的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漳河流经的晋、冀、豫三省是华北地区最干旱的地区,同时也是水事矛盾最突出的地区。历史上,分属晋、冀、豫三地的长治、邯郸、安阳因漳河矛盾不断。
“这一地区工农业较为发达、人口众多。”这位教授说,水资源不断减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也不断增加,供需不平衡引发的水事纠纷最为“典型”。1989年国务院下发42号文件,规定河南、河北两省按照一定比例对山西出境的漳河水进行分配。
1992年,国务院召开了漳河水事协调会议,形成了《国务院漳河水事协调会议纪要》(国阅[1992]132号),决定设立水利部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对浊漳河侯壁水电站以下、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以下至漳河干流观台水文站以上的水事纠纷多发河段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施漳河水量分配方案,解决漳河水事纠纷,保持该地区水事秩序稳定。
“设立这样的机构,对一条河流的特殊河段这样管理,据我所知,在我国仅此一处。”他告诉记者,随着对上游来水分配的明晰,位于漳河“南北岸”的河南、河北两省矛盾逐渐缓和,但同时由于上游来水减少,分列“上下游”的山西与河北、河南的矛盾则日益凸显。
上下游地区对水电站的态度不同
有邯郸市水利专家告诉本报记者,山西泽城西安水电站即将竣工。2009年,这一工程的动工曾引发山西与河北、河南两省漳河“上下游”的水事矛盾。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该水电站选址位于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以上,“本不属于漳河上游管理局的管理范围”,而是在山西省水利部门的管辖范围。泽城西安水电站不是“引水式”水电站,而属“坝后式”水电站。“要建水电站,先修坝。”专家告诉记者。
山西省水利厅官员曾一再表示,这是一个水电站,不会造成对下游危害,工程已经通过山西省审批,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在这之前,曾有河北专家指出,山西省已在漳河上游修建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10余座、小型水库百余座,总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漳河岳城水库以上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经达到80%以上,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合理极限值。但也有山西省多位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该省对漳河开发利用的要求,是基于自身发展的现实需求。
“吴家庄水库”项目位于长治市黎城县境内的浊漳河干流上,曾是山西省“十一五”水利建设的“一号工程”。但是因为“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复杂,虽已规划40年左右,但该水库方案已经被连否3次。
对于“泽城西安水电站”项目,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最终得到水利部允许,但水利部同时要求,该水电站由漳河上游管理局来统一管理,同时不得减少下游来水。
污染赔偿问题该如何解决
盘点历年来出现的河流污染事件,有专家指出,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管,是杜绝此类事件的关键环节。
河北工程大学另一位专家举例说,处理一吨焦化废水的费用要20元左右。在2000年前,有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但不治污,反而在废水中加入大量自来水,以达到废水排放的浓度标准。“针对这一情况,对企业的排污标准又加入了总量要求。”
“相关的规章制度不能说不健全,但其中不排除有监管单位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存在监管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有专家指出,此种现象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思考和重视。
目前按照相关比例分配,上游节约水量“支援”下游,是可以得到下游经济补偿的;但上游搬迁重化工企业出现的损失,是得不到下游经济补偿的。而这些早已存在多年的重化工企业,往往对当地经济贡献巨大,虽可能影响下游的水源地,但对上游水源地却无大碍。“虽然搬迁要求由国家职能部门下达,但搬迁费用和损失则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能大打折扣。
本报邯郸1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