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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9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两高:“集体研究”实施渎职 责任人应追刑责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1月09日   01 版)

    本报北京1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从1月9日起实施,首次明确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从严惩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伤亡人数为上一数字3倍以上则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瞒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或抢救工作延误的,也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解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的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司法解释体现出对渎职犯罪要严加惩处,“渎职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作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另一种是乱作为,不应该做的事情滥用职权。这两种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危害性越来越大,目前已经形成了渎职也是严重腐败的社会共识,《解释》严之有据,严之有度,充分发挥刑法惩治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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