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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1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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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鸡”监管为何乏力

本报记者 龚瑜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1月11日   07 版)

    2012年11月,媒体曝光了“速成鸡”事件,据报道,一只鸡从孵出到端上餐桌,只需要45天,是用饲料和药物喂养大的。

    CFP供图

    今天,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终于就“速成鸡”事件向消费者公开道歉了。百胜中国事业部主席苏敬轼表示:“无论是企业自检流程可操作性欠佳、公司内部沟通不到位、供应商调整速度不够迅速、检测结果没有主动通报政府、个别员工的不妥言论,还是不够快速透明的外部沟通,都有不足之处令人遗憾”。

    “我谨代表中国百胜向大家诚挚道歉。”苏敬轼说。

    此前,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曾就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的不妥当言论进行了澄清并诚挚道歉。

    当时有网友认为,这是自“速成鸡”事件被媒体曝光以来,百胜及肯德基首次在官方态度里使用“道歉”二字。但让人遗憾的是,其道歉并非针对事关食品安全的“速成鸡”事件。

    这一事件中,值得反思的是,被添加了违禁药物的“药鸡”是怎么逃脱层层监管进入到消费者口中的?

    各道监管环节均失守

    “央视曝光‘速成鸡’黑幕,40天吃18种抗生素。”这条新闻在2012年12月18日之后迅速发酵。据央视报道,山东一些鸡场养殖的白羽鸡一般40天左右出栏,平均体重可达5.5斤。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养鸡场加大养殖量,恶劣的生存环境导致一些身体状况差的鸡死亡。为了减少鸡的正常死亡,一些养鸡场会偷偷给鸡喂食一些违禁药物。

    报道指出,山东省高密市小迟家庄养鸡场和平度市袁家庄养鸡场养殖的白羽鸡都被销往六和集团平度屠宰场,按照规定,六和集团天润食品公司需要对养鸡场的养殖用药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实际上,六和集团所做的只是给养鸡场发放一张白纸,上面写明哪些药可以用,哪些药不可以用,公司对养鸡场的全部管理举措仅限于此。

    屠宰企业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也同样缺失。小迟家庄养鸡场负责人向央视记者表示,他开养鸡场三年来没有被畜牧部门抽检过一次。

    该负责人的说法得到了当地畜牧部门的确认,平度市畜牧兽医局在央视报道中表示,今年当地只组织过一次针对白羽鸡的抽检,检测对象是屠宰加工厂,没有涉及任何养鸡场。

    记者致电平度市畜牧兽医局,值班人员表示领导都下乡了,要等他们回来以后再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据报道,屠宰场供货商的货车运载着抗生素超标的鸡肉抵达中国百胜餐饮集团上海物流中心之后,有关人员只是根据屠宰场提供的证明,没有进行再次检验而直接卸货,并输送到了百胜餐饮集团旗下的肯德基门店。

    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2010年到2011年,百胜集团共计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食药检所”)对来自山东六和集团的鸡类产品检验19批,结果发现有8批产品抗生素残留不合格,检测结果均以检测报告的形式报给百胜集团。然而,在多次检出抗生素超标的两年里,肯德基并未终止与山东六和集团的原料供应合同,并向公众隐瞒了自检结果。

    目前查明,不合格鸡肉有一个批次流入了上海本地百胜门店,其余批次均流向外地。

    至此,养鸡场、流出地畜牧部门、流入地餐饮企业、流入地监管部门等各道监管环节均失守,导致抗生素超标鸡肉自养鸡场进入消费者口中。

    对于上海食品药监部门未对百胜鸡肉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抽检的原因,谢敏强表示,“我们的监督抽检和企业的自检是有区别的,我们抽检的指标主要是微生物指标,煎炸油的指标,还有一些重金属指标等。”食品药监部门的监督抽检主要是针对企业在餐饮的加工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现象。而鸡肉原料是原料控制的问题,食药监部门对餐饮门店的原料控制的监管,主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要求其做好全面的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

    2012年12月21日,上海市食品药监局又发出《关于“速成鸡”检测情况的通报》,通报表示,食品药监局已组织监管人员赴百胜集团上海物流中心,对可疑批次产品依法进行封存,并责令企业立即召回相关批次产品。同时,食品药监局组织全市17个区县对辖区内百胜集团下属相关门店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目前,上海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已成立了调查组,进驻百胜集团,但是对于调查具体内容以及调查报告何时公布,记者未从食品药监局得到回复。

    百胜应对社会负责,主动公布自检结果

    食药检所的抗生素残留不合格检测报告给百胜集团后,百胜集团未对外公布。

    上海市食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百胜集团收到自检样品有不合格的报告后,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做进一步调查,如存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情况将从严处置。

    2012年12月28日,百胜在旗下肯德基官网公布“关于近日公众关切的相关问题的说明”,说明称没有“瞒报”的意图,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企业向政府呈报自检结果和向社会披露自检结果”。

    1月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向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发去采访传真,就百胜集团是否应出于社会责任角度公布检测结果,以及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内容等提出采访申请,但并未得到回复。公共事务部门人士表示,目前没有合适的人选接受采访,以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这个说法站不住脚,虽然《食品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上来讲,企业应该上报食品安全违规信息。”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郁志芳表示,食品安全除了法律法规保障,还要依靠其他方面,比如诚信、社会责任、道德规范等。

    郁志芳认为,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以分段监管为主,以种类为辅,在段与段之间容易出现交叉或盲区,因此这种监管机制有必要改变。

    如何改变?郁志芳认为,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部门改为一个综合的部门进行统管,出现问题比较容易协调,也可以避免互相推诿。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食品经营企业有“对所经营食品”进行检验的义务。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食品经营者“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其责任在于“保证食品安全”,当自检发现食品有问题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月10日,百胜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苏敬轼也在道歉声明中承诺,将加大对供货企业的检测要求,改进复检方式,同时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主动及时通报企业自检发现的问题,并扶植鸡肉供应商采用先进养殖方法和管理模式。

    上海食品药品检验所为何知情不报

    对于隐瞒产品不合格的检测结果,百胜集团中国餐饮部负责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承认了这一事实,同时声称,每年投入数百万元经费,委托食药检所对所有进货原材料进行了把关检测。

    那么,一年数百万元的检测经费是否合理,食药检所与百胜是否存在利益关联?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致电食药检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速成鸡”检测一事,自己并不掌握检测数据,不方便发表观点,如要询问,应致电食品药监局。

    关于此事,食安委曾在2012年12月20日的通报中作了说明:自2005年8月以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与百胜集团签订了委托检测协议,作为公共服务单位受百胜集团委托,对其原料、半成品自检提供第三方服务。百胜集团每两个月送检样品一次,样品数、检测项目均由百胜集团确定,检测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检测完成后按实际检测项目收费。

    “上海市食药检所从未收取过百胜集团其他任何费用。”2012年12月21日,上海市食安办负责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如此强调。他同时表示,食安办已经掌握了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协议载明,百胜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检测需求,检测所根据需求进行检测。另外按照协议,检测所今年本应向百胜集团收取125.9万余元的检测费用,对方至今实际只支付了93.7万余元。

    一年100多万的检测费用是否合理?有专家表示,检测费用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检测内容、检测频次等确定,不可一概而论。记者就此事分别向上海食品药监局和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询问,尚未得到回复。

    2012年12月28日,肯德基官网在其公布的《关于近日公众关切的相关问题的说明》中指出,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中提到检测经费的说法不完整,严重误导了公众。实际上,百胜按实际检测项目支付检测费,从未向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上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支付过任何其他费用。

    但据中国百胜官方网站介绍,与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合作,成立中国百胜餐饮集团特约食品安全实验室,对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送特约实验室进行检测,加强对供应商产品的质量检测。作为特约食品安全实验室,是否仅仅按实际检测项目支付检测费?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百胜集团与上海食品药品检测所之间,就是食品经营企业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构成委托检验的合同关系,这并非是监管部门为保障食品安全而主动进行的法定检验检测,因此对检测服务进行收费是合理的。

    此外,对于监管部门为确保食品安全进行的检验检测而言,应依据监管需要、监管资源的多少、被监管食品品种的风险大小、被监管企业是否曾有违法行为等因素,对高风险的食品、曾有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更多检验检测。就企业委托检验而言,因检验检测是抽检,企业规模大,生产经营批次更多货值金额更高,检验检测费用会相应升高。

    而“速成鸡”事件发生后,2012年12月18日,监管部门从百胜集团上海物流中心抽取了样品进行检测,委托食药检所进行检测。有人表示不解,食药检所正被调查,再次承担“速成鸡”检测任务,是否妥当?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上海食药检所的检测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其检测能力不容置疑。但在此次事件中,食药检所是否存在知情不报,也成为关注焦点。

    对此,上海食安办指出,对食药检所未将不合格信息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也将进一步追查,并实施最严厉的问责。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一旦检测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必须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走出“篱笆墙”

    “速成鸡”从雏鸡进入鸡场,到肉鸡出栏屠宰,多个环节暴露出安全隐患,肯德基也并非第一次被曝出食品安全隐患,为何屡禁不止,监管和问责为何总在媒体曝光之后?

    上海市食品学会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马志英告诉记者,根本问题在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还处于偏重末端监管状态。所谓末端监管,就是在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末端,即流通和消费市场发现问题,再追溯源头,最后在末端产品的检测和监管方面花费了很多人力和财力。末端监管的弊端在于,农业品在生产之初就被违规添加违禁品,后期要通过检测发现难上加难。因为检测往往建立在现有的标准上,比如三聚氰胺、“速成鸡”事件中的金刚烷胺等,都不在原有的检测标准当中。因此,这样检出的产品合格率不一定能反映真实的食品安全状况。

    对于上海食药检所检测出抗生素超标鸡肉却没有向上级部门通报的问题,马志英表示,这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

    另外,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方面的欠缺,生产商、原料供应商、企业、政府、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沟通制度的不完善,都是这起事件当中应该汲取的教训。

    “《食品安全法》对于安全信息的规定是单向的,发布主导者为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而下发布,不利于信息的透明和管理的科学化。”马志英表示,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比如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主要是针对各成员国内部由于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标示不准确等原因引起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问题及时通报各成员国,使消费者避开风险的一种安全保障系统。

    该系统规定,当欧盟某一成员国发现存在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警情时,应立即在该预警系统下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则立即将信息传递给个成员国。

    这个系统的法律依据是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特别是其中的第8条的规定,涵盖了通报制度以及通报分级、通报类型、采取的措施、后续反应行动、新闻发布制度和公司召回制度等。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表示,速生鸡滥用抗生素,实际是兽药监管的问题,农业行政部门应该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兽药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农业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或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农业部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对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设定了所谓“分段监管”的体制,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呈现出“碎片化”的样态,在实践中产生了“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

    宋华琳认为,监管部门应走出“篱笆墙”,尽管不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标都是确保食品安全,应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监管联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磋商、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监管权能有效地、无遗漏地实施。

    本报上海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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